财通证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9: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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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明确独
立董事的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财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
或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应当按照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行业环
境和投资者结构等状况及其变化,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经营、
财务报告,关注公司重大负面舆情。
  第四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规定适用于独立董事,
但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
件,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证
券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上
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
息技术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六)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具有良好的个
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具有监管部门所要求的独立性;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
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人员(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
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
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 10 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
者在公司前 5 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
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前 6 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
的人员;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等规定
的其他人员;
  (十)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不具备独立性
或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人员。
  上述第(四)至(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
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
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要求,参加相关培训活动。
     第三章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不低于公司董事总数的三分之
一,其中至少 1 名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
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
职称或者博士学位,或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
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的人士)。
  第九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
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上述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
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
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
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
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本人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
声明。
  (三)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对被提名人进行资格审查,
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对被提名人资格审查后认为被提
名人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的,董事会应以决
议的形式确定该被提名人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独立董事候
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
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披露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资料真实、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的选举程序:
  (一)独立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公司股东会选举两
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二)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应将所有被
提名人的有关材料同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
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三)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时,
应当在公告中表明有关独立董事的议案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无异议为前提。
  (四)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上对该独立董事候选人被提出异议的情况
作出说明,并表明不将其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表决。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更换程序:
  (一)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在公司连
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 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
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
  (三)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应
当在最近一次召开的股东会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认为有
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
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四)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
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在改选出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立董
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公司应在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
内完成补选。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向董事会发表声明,保证
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勤勉
尽责。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独立董事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
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
事会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
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
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
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独立董事出现下
列情形的,董事会有权提请股东会予以罢免或者撤换:
  (一)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或者独立性要求,本
人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
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由此
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最低
要求,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
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二)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
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
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独立董事职务解除后,
应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完成补选。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不适合继续
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提前辞职或被罢免的,独立
董事本人和公司应当分别向浙江证监局和股东会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被免职、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并不当然解除,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四章   独立董事的职权与工作条件
  第十七条   为了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独立董事除应
当具有《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额外可以行使以下特别
职权:
规则》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下同)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者核查;
前认可;
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
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 2 项至第 4 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
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第 1、7、8 项事项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 2 项至第 6 项职权及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公司应当
及时披露。前述职权如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披露具体情况和
理由。
  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七条
第 1、2、3、4、7、8 项所列事项,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的影响。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
日。
     第二十条    在本公司任职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境
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最多在 2 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
独立董事。
     第二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
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凡需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
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
的,可以要求补充。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
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
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公司向
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须的工作条件。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
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组织或配合独立
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
当披露的,公司应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
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
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
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
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
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
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
他利益;
  (六)其他有效保障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职权的条件和措施。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存在以下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行使职权的情形时,独立董事应向浙江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
致使独立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
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
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
义务,应依法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
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股
东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为原则。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
职报告,并至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年度述职
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
会会议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
况;
     (三)依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本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监管要求的规定,应当由独立董事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特别职
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
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内”、“以前”、“至少”、
“达”、“大于”、“高于”都含本数;“不足”、“少于”、“低于”、“过”
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后续由
董事会负责修改。原 2024 年 2 月 23 日开始实施的《财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同时废止。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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