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行为,确保公司董事会高效规范运
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以诚实信用、依法办事的原则对股东
会负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维
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认真履行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
职 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董事会会议的组成人员为公司的全体董事。董事会依照《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
常事务。
第二章 会议的召集和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董事会例会和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四)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例会应于召开10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会临时
会议应于召开3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
时董事会会议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期限限制。
第五条 按照第四条的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 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
(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议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
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
转 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
料不 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收到提议的要求后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
并主持。
第六条 召开董事会例会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
参会人员。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完整、具体、明确,
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
(二)采取现场会议的,应通知会议地点和会议期限;
采取非现场会议的,应通知会议形式和参与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的要求;
(七)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八条 董事会例会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
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
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
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
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方可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
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
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三章 会议提案
第九条 会议议案的提出: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
券的方案、拟定公司重大收购、回购本公司股票和合并、分立
、解散的方案、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方
案,由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出;
(二)年度经营计划和总结报告、预算决算方案、投资方案
、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的方案、贷款和担保方案、基本管理制
度,由总经理提出;
(三)任免、报酬、奖励议案由董事长、总经理按照权限
分别提出;
(四)公司组织机构设置议案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提出;
(五)其他议案可由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审
计委员会和总经理分别提出。
第十条 向董事会会议提交的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
规 定,并且属于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提交人在提交提案
的 同时应对该提案的相关内容做出说明;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提案由董事会秘书汇集,经董事长审
定后,随会议通知送交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审阅。
第十二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会议提案的制作提供必要的条
件。
第四章 会议召开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董事充
分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
可以 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
事会会 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
议 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等有 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
等计算 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因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无法举行
现 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经全体董事同意,董事会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
董事会会议采取通讯表决的,议案采用专人送出、邮件、
传真、电子邮件中之一种方式送交董事,并由参会董事签字表
决。 如果议案表决同意的董事人数在通知所明确的截止日内
达到法 定比例,则该议案成为董事会决议。
第十六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
明 确的书面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
有 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
代为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代
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
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董事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
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
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
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发表
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
的委 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
项的责 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
(四)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
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第十八条 未兼任董事的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
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
列席董事会会议。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必须本人参加董事会会议,不得委
托 他人参加会议。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
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除会前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
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
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
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五章 会议表决
第二十条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投票或举
手表决。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会议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
进行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
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作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
,可以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
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
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
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
避表决: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性文件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
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
关联关系而需回避的其他情形。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
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
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
权。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
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
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 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
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
会议对该提案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
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四条 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责任。如果董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规则,
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
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
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五条 列席董事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对会议讨论事项
充分发表意见,供董事会决策参考,但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
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票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
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
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
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结果不予统计。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会议记录与决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现场会议记录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会议议程;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
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 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非现场会议的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
(四)会议审议的提案、董事对有关事项的表决意向;
(五)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
、 反对、弃权票数);
(六)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开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录音、
录像。
第三十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
和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
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
、 会议签到簿(现场会议)、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
议音像资料(如适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
议等,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一经形成,即由分管该项工作的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实施。董事会有权以下列方式(包括但不限
于)对决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一)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经常向董事长汇报决议执
行情况,并将董事长的意见忠实转达到有关董事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二)董事长、董事和总经理视需要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
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
(三)董事有权就历次董事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向有
关执行者提出质询。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经参会董事签字后生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职权依照公司章程及《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 公司章程的原则一致;若有任何相悖之处,以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章程修改后,本规则有关条款与之相抵触的;
(二)股东会要求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不少于”、“以上”、“内”,
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 2016 年 3 月 28 日开始实施的《财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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