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中药业: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9: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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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遴选,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
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研究并拟订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
  (二)研究并拟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制度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
的审查意见。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
性的董事、经理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
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
立董事)主持。若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且公司应当保存上
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提名委
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华润江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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