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能环境: 高能环境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9:1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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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会议资料
    二○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目       录
议案 1: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议案 2: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议案 4: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议案 5:《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申请 H 股发
议案 8:《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议案 9:《关于制定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制
议案 12:《关于投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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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议程
  现场股东会:2025 年 12 月 19 日(星期五)下午 14:30,会期半天;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9 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
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北京市海淀区秋枫路 36 号院 1 号楼会议室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说明本次股东会议的出席情况;
  (二)宣读会议议案:
  议案1:《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
             ;
  议案2:逐项审议《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议案3:《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议案4:《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并在香港联交所
上市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
  议案5:《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申请H股
发行并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议案6:《关于公司H股发行上市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议案7:《关于公司聘请H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议案8:《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股)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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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案9:逐项审议《关于制定公司于H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
及相关制度(草案)的议案》;
  议案10:《关于增选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议案11:《关于划分董事角色及职能的议案》;
  议案12:《关于投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
的议案》。
  (三)股东发言、提问;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回答问题;
  (五)投票表决;
  (六)统计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七)将现场投票数据上传至信息网络公司;
  (八)下载网络投票表决数据;
  (九)汇总现场及网络投票表决结果;
  (十)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十一)主持人宣读股东会决议;
  (十二)与会相关人员在会议记录、决议文件上签名;
  (十三)大会见证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十四)主持人宣布本次股东会闭会。
二、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
会的顺利进行,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公司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会的各项工作;
  (二)董事会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
认真履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职责;
  (三)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应在出席会议登记日向公司登记。登记发
言的人数一般以 10 人为限,超过 10 人时优先安排持股数多的前 10 位股东依次
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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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股东发言时,应当首先报告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每一股东发言不超
过 2 次,每次发言一般不超过 3 分钟;
  (五)股东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的,应在出席会议登记日向公司登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
  全部回答问题的时间控制在 30 分钟之内;
  (六)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在股东就本次大会议案相关的发言结束后,
即可进行大会表决;
  (七)股东会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
  (八)股东参加股东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权
益,不得扰乱大会的正常秩序;
  (九)公司董事会聘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并
出具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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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 1: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为深入推进全球化战略布局,打造国际化资本运作平台,提高公司在国
际市场的核心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规定,
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
次发行上市”)。
  根据《上市规则》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及其他监管对在中国境内
注册成立的发行人在香港联交所主板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
上市事宜将在符合包括《上市规则》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等在内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监管规定关于香港上市的要求和条件下进行,并根据需
要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香港联交所及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等相关政府机构、监管机构的批准、核准或备案。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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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2: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
   《证券法》”)、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境外上市管理办法》”)、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具体如下,请
各位股东逐项审议:
  (一)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全部境外上市股份(以普通股形式)将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交
易。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上市的股票为境外上市股份(H 股),均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
面值,以外币认购,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三)发行及上市时间
  公司将在股东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有效期内选择适当的时机和发行
窗口完成本次发行上市,具体发行及上市时间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获
授权人士根据国际资本市场情况和境内外有关监管部门审批/备案进展及其他情
况加以决定。
  (四)发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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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发行拟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发售,包括面向香港公众投资者的香港公开发
售,以及参与国际配售的国际投资者、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有权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的境内合格投资者(QDII)及其他符合监管规定的可以进行境外投资的投资者。
  (五)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方式为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配售新股。香港公开发售为向香港公众
投资者公开发售新股,国际配售则向符合投资者资格的国际机构投资者配售新股。
  根据国际资本市场惯例和市场情况,国际配售可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美
国 1933 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下 144A 规则(或其他豁免)于美国向合资格
机构投资者进行的发售;和/或(2)依据美国 1933 年《证券法》及其修正案项
下 S 条例进行的美国境外发行。
  具体发行方式将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获授权人士根据法律规定、境
内外监管机构批准或备案及国际资本市场情况等加以决定。
  (六)发行规模
  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关于最低发行比例、最低公众持股比例、最低流通比例等
香港联交所要求及其他监管规定的要求(或豁免),结合公司未来业务发展的资
本需求,公司本次拟申请公开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不超过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总
股本的 20%(不包括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股份),并授权整体协调人根据当时
的市场情况,选择行使不超过上述基础发行股数的 15%的超额配售选择权。
  公司境外上市股份的最终发行数量(包括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的股份数
量)、发行比例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获授权人士,按照适用法律法规
和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批准或备案及市场情况,并与本次发行的整体协调
人协商确定。如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前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
则本次拟发行的境外上市股份数量将相应调整。
  (七)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份发行价格将在充分考虑公司现有股东利益、境内外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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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情况及市场认购等情况下,根据簿记结果,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
其获授权人士和本次发行的整体协调人共同协商确定。
  (八)发售原则
  香港公开发售部分将根据接获认购者的有效申请数量而决定配发给认购者
的股份数量。配发基准根据认购者在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有效申请的股份数量和超
额认购的倍数来确定,可能有所不同,但仍会严格按照《上市规则》指定(或获
豁免)比例分摊。在适当的情况下,配发股份也可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即部分认
购者可能会获配发比其他申请认购相同股份数量的认购者较多的股份,而未获中
签的认购者可能不会获配发任何股份,香港公开发售部分的比例将按照《上市规
则》、香港联交所《新上市申请人指南》规定或香港联交所不时刊发的相关指引
中的规定以及香港联交所另行豁免批准的超额认购倍数设定“回拨”机制。
  国际配售部分占本次发行的比例将根据香港公开发售部分比例(经“回拨”
后,如适用)来决定。国际配售部分的配售对象和配售额度将根据累计订单并充
分考虑各种因素来决定,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下单的总量、总体超额认购倍数、
投资者的质量、投资者的重要性和在过去交易中的表现、投资者下单的时间、订
单的大小、价格的敏感度、预路演的参与程度、对该投资者的后市行为的预计等。
  本次国际配售分配中,原则上将优先考虑基石投资者(如有)、战略投资者
(如有)和机构投资者。
  在不允许就公司的股份提出要约或进行销售的任何国家或司法管辖区,本次
发行上市方案的公告不构成销售公司股份的要约或要约邀请,且公司也未邀请任
何人提出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公司在依据《上市规则》刊发招股说明书后,方
可销售公司股份或接受购买公司股份的要约(基石投资者及战略投资者(如有)
除外)。
  (九)筹资成本
  预计本次发行上市的筹资成本包括相关的保荐费用、承销费用、境内外律师
费用、审计师费用、内控顾问费用、行业顾问费用、合规顾问费用、财经公关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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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印刷商费用、股份登记机构费用、向香港联交所支付的首次上市费用、交易
征费、路演费用及其他中介费用等,具体费用金额尚待确定。
  (十)发行上市中介机构的选聘
  本次发行上市需聘请的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团成员(包
括整体协调人、全球协调人、账簿管理人、牵头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公
司境内律师、公司境外律师、承销商境内律师、承销商境外律师、审计师、内控
顾问、行业顾问、印刷商、合规顾问、公司秘书、ESG 顾问、财经公关公司、路
演公司、收款银行、H 股股份过户登记处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介机构,
除公司股东会直接聘请的中介机构外,由公司股东会授权及确认董事会及/或其
获授权人士选聘本次发行上市需聘请的中介机构并与其最终签署相关委托协议、
聘任函或合同。
  上述发行方案为初步方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且需完成中国证监会
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备案以及履行香港联交所、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等
证券监管机构的法律程序后方可实施。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申请工作顺利
进行,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其董事会及/或其获授权人士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或调
整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发行方案。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逐项审议。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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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3:
        《关于公司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公司需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并根据本次发
行上市招股说明书所载之条款及条件,在董事会及/或其获授权人士及其委托的
承销商(或其代表)决定的日期,按照刊发的 H 股招股说明书及境外上市股份(H
股)国际配售招股文件所载之条款及条件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公司在本次发行上市后,转为境外募集股份有限公
司。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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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4:
《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议案》
各位股东:
  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经充分研究与论证,公司本次发行上
市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包括但不限于):海外业务拓展与项目投
资、矿业资产勘探与开发、金属资源化产能提升与技改、补充营运资金及一般用
途等。
  此外,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在经股东会批准的募集
资金用途范围内根据上市申请核准过程中监管机构相关意见、公司运营情况及实
际需求等情况对募集资金用途进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调整及确定具体投向及使
用计划、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取舍、顺序及投资金额作个别适当调整、确定募
集资金项目的投资计划进度、轻重缓急排序、签署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运作过
程中的重大合同、根据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的披露确定超募资金的用途
(如适用)等)。具体募集资金用途及投向计划以经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批
准的 H 股招股说明书最终稿的披露为准。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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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5: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申请首
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
             上市有关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使本次发行上市工作顺利进行,公司拟提请股东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及/或
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具体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
不限于:
管机构的意见并结合市场环境对本次发行上市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组织具体实
施,或若在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决议有效期内相关政策发生任何变化,则根据该等
新政策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在股东会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之范畴内,全权处理与本次发行上
市有关的一切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本次发行上市的具体发行规模、发行比例、
发行价格(包括价格区间和最终定价)、发行时间、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定价
方式、股份配售方案、超额配售、基石投资者的加入(如有)等具体事宜及其他
与本次发行上市方案实施有关的事项;批准缴纳必要的上市费用;通过上市费用
估算、发布正式通告、申请表格(如有)和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其他公告;
  (2)在股东会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之范畴内,确定具体的募集资金投
资用途及其所需资金金额或对募集资金投资用途进行必要、适当的调整,包括但
不限于确定及调整募集资金投向的具体项目、该等项目所需资金金额;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具体实施的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或相关政府部门意见对有关事宜进
行调整,包括但不限于: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内调整各项目的使用资金金
额、实施主体、实施进度、实施方式等;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实施募集资金的
使用(包括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使用);签署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于实施过程中涉
及的重大合同;根据募集资金投向的具体项目向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有关审批、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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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手续(如需)。
机关和监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香港证监会”)、香港联交
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等)提交各项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申请、备忘录、报告、材料、反馈回复及其
他所有必要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任何过程稿)以及在上述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
(如需);办理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审批、登记、备案、核准、许可、同意等
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将公司注册为“非香港公司”、完成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的
注册以及招股说明书的注册);出具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声明与承诺、确认及/
或授权,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必需、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事情及事宜。
  (1)委任保荐人、承销商、整体协调人、全球协调人、账簿管理人、牵头
经办人、资本市场中介人、境内外律师、审计师、内控顾问、行业顾问、印刷商、
公司秘书、ESG 顾问、财经公关公司、合规顾问、路演公司、收款银行、H 股股
份过户登记处、背调机构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相关的中介机构;
  (2)批准、起草、签署、执行、修改、中止、终止聘用中介机构的协议、
任何关联/连交易协议、上市前投资协议、保密协议、股份过户登记协议、FAST
INTERFACE FOR NEW ISSUANCE (FINI)协议、收款银行协议、承销协议、定价
协议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任何协议、合同、承诺、契据、函件及在该等
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
  (3)通过及签署公司向保荐人出具的各项确认函、验证笔记以及责任书、
盈利预测及现金流预测;
  (4)发布正式通告;
  (5)起草、修改、批准、签署、递交、大量印刷/派发招股说明书(包括申
请版本、聆讯后资料集、红鲱鱼国际配售通函、香港招股说明书及国际配售通函)、
申请表格(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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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批准发行股票证书及股票过户,通过发布上市招股的通告及一切与上
市招股有关的公告,批准境内外申请文件以及在申请文件上加盖公司公章;
  (7)如有基石投资者,批准基石投资者的加入并签署与基石投资有关的协
议;
  (8)代表公司向保荐人、香港联交所及/或香港证监会出具承诺、声明、确
认以及授权,代表公司与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及其他相关政府
机关、监管机构进行沟通,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市实施有关的事项;
  (9)向香港联交所进行电子呈交系统 ESS(E-Submission System)申请,
签署相关申请文件及提交相关信息、处理与 ESS 登记有关的任何后续事宜,并接
受香港联交所制定关于使用电子呈交系统的使用条款(经不时修订);并根据香
港联交所要求适时提交相关申请和开户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 ESS 账户授权使
用人、签署及递交相关申请文件等);
  (10)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申请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CCASS)准入并
递交和出具相关文件及承诺、确认和授权;
  (11)批准保荐人代表公司向香港联交所激活上市申请的档案号;
  (12)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有关商标及知识产权注册(如
需);
  (13)核证、通过和签署本次发行上市所需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股说明
书、申请表格(如有)、电子表格、董事会决议、承诺函、验证笔记等备查文件
及责任书);
  (14)批准于香港联交所网页上传申请版本招股书及整体协调人委任公告
(包括其修订版)、聆讯后资料集。
交所的有关规定,代表公司批准及通过香港联交所上市申请表格(以下简称“A1
表格”)的形式与内容(包括附件(如有)),批准保荐人适时向香港联交所及香
港证监会提交 A1 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其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香港联交所《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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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规则及指引要求于提交 A1 表格时提交的其他文件及信息,代表公司签署 A1 表
格及所附承诺、声明和确认,批准向香港联交所缴付上市申请费用,向保荐人就
A1 申请文件内容出具相应的确认函;并就上市相关豁免事项向香港联交所及香
港证监会(如需)提出豁免申请;并于提交 A1 表格及相关文件时:
  (1)代表公司作出以下载列于 A1 表格中的承诺,并确认在未获得香港联交
所事先书面批准外,不会修改或撤回该承诺(如果香港联交所对 A1 表格作出修
改,则代表公司根据修改后的 A1 表格的要求作出相应的承诺):
  (a)在公司任何证券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期间的任何时间,公司会一直
遵守并通知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始终遵守不时生效的《上市规则》的全部规定;
在整个上市申请过程中,确认已遵守,并将继续遵守,并已通知公司的董事和控
股股东其有责任遵守所有适用的《上市规则》《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等规则和指
引材料;
  (b)在整个上市申请过程中,提交或确保代表公司提交给香港联交所的所
有资料必须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准确、完整,且不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确认 A1
表格中的所有信息和随附提交的所有文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准确、完整,且不
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
  (c)如果因情况出现任何变化,而导致(i)在 A1 表格或随附提交的上市
文件稿本中载列的任何资料,或(ii)在上市申请过程中向香港联交所提交的任
何资料,在任何重大方面不准确或不完整,或具有误导性或欺骗性,公司将尽快
通知香港联交所;
  (d)在证券交易开始前,公司会向香港联交所呈交《上市规则》第 9.11(37)
条要求的声明(登载于《上市规则》监管表格的表格 F);
  (e)按照《上市规则》第 9.11(17d)条的规定在适当时间提交文件,特别
是 A1 申请递交前妥填的关于每名董事、拟担任董事的人士(如有)的个人资料
表格(FF004)(登载于监管表格)
                 ;
  (f)按照《上市规则》第 9.11(35)至 9.11(39)条的规定在适当时间提
交文件;及
  (g)遵守香港联交所不时公布的有关刊登及沟通消息的步骤及格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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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代表公司按照 A1 表格中提及的《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
(香港法例第 571V 章)
             (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规则》”)第 5 条和第 7 条的
规定授权(在未征得香港联交所事先书面批准前,该授权不可通过任何方式改变
或撤销,且香港联交所有完全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给予该等批准)香港联交所
将下列文件的副本送交香港证监会存档:
  (a)所有经公司向香港联交所呈递的文件(包括 A1 表格及所有附随文件);
  (b)公司或公司代表向公众人士或公司证券持有人作出或发出的公告、陈
述、通告、通函或其他文件。代表公司承诺签署香港联交所为完成上述授权所需
的文件;同意上述所有文件送交香港联交所存档的方式及所需数量由香港联交所
不时指定;及同意除事先获香港联交所书面批准外,上述授权不得以任何方式撤
回,而香港联交所有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给予有权批准。
律文件并批准相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授权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各中介机构向
香港联交所、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就上市申请提供及递交
A1 表格及其它资料和文件(包括豁免申请),以及公司、保荐人或其各自的顾问
视为必需的该等其它呈交文件,并授权香港联交所就上市申请及其它与本次发行
上市有关事宜向香港证监会提供及递交任何资料和文件;以及其他与本次发行上
市实施有关的事项;根据监管要求及市场惯例办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保险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购买相关事宜(如涉及);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必
需、恰当或合适的其他所有行为及事项;就前述申请,向香港联交所缴付上市申
请费用。
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与建议,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拟于上市之日生效的公司章程及
其附件及其它公司治理文件不时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公司章程文字、
章节、条款、生效条件等进行调整和修改),并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根据股
本变动等事宜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就注册资本和章程变更等事项向市场监
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核准、变更、备案等事宜,但该等修改不能
对股东权益构成任何不利影响,并须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其
他证券监管的规定。此外,授权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境外上市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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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及结合公司实际,相应修订或终止公司的相关制度性文件。
求,在相关登记机关办理境外上市股份登记事宜。
通过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修改并组织具体实施,但依据相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上市规则》和其他相关监管规则必须由股东会审议的
修改事项除外。
的主要沟通渠道,并向香港联交所递交相关表格及文件。
请将公司注册为“非香港公司”。
通过发布上市招股的通告及一切与上市招股有关的公告。
审议通过的与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决议内容作出相应调整或修改。
秘书或公司律师核证后,递交给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香港证监会和任何其
他监管机关,和/或经要求,发给其他相关各方和参与本次发行上市的专业顾问。
有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必要文件、办理必要手续、采取其他必要的行动。
作出的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所有行动、决定及签署和交付的所有相关文件。
公司需向香港联交所重新提交 A1 表格、招股说明书草稿及根据《上市规则》要
求须于提交 A1 表格时提交的其他文件、信息及费用,而董事会及/或其获授权人
士可按本议案获授权处理该等重新提交(如需)之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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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关的事项。
  上述授权的行使必须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自股东会决
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如果公司已在前述授权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
构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则授权有效期自动延长至上述授权事项办
理完毕之日止。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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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6:
    《关于公司 H 股发行上市相关决议有效期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本次发行上市工作需要,提
请股东会批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决议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
内有效。如果公司已在前述决议有效期内取得相关监管机构对本次发行上市的批
准或备案文件,则决议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本次发行上市之日。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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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7:
    《关于公司聘请 H 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根据本次发行上市工作需要,公
司拟聘任天健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审计机构。同时,
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其协商确定聘请事宜。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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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8:
《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前滚存利润分配方案
                  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为平衡公司新老股东的利益,在
扣除公司于本次发行上市前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经公司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拟分配股利(如有)后,本次发行上市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拟
由本次发行上市后的新老股东按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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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9:
《关于制定公司于 H 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制度(草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鉴于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
                                《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及其他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了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制度(草案)。
  现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获授权人士,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根
据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变化情况、境内外有关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
的要求与建议,对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拟于本次发行上市之日生效并实施的《公
司章程(草案)》及相关制度(草案)不时进行调整和修改(包括但不限于对该
等文件的文字、章节、条款、生效条件、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等进行调整和修改),
并在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根据股本变动等事宜修订《公司章程(草案)》相应
条款,并就注册资本和《公司章程(草案)》变更等事项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
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办理核准、变更、备案等事宜,但该等修改不能对股东权益构
成任何不利影响,并须符合境内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境内外有
关政府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若本议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至本次发行上市
完成期间,公司召开股东会修订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现
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或其授权人士根据实际情况将根据该等修订进一步修
改《公司章程(草案)》及/或相关制度(草案)(如适用)的相应条款。
  《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制度(草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自本次
发行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及相应的议事规则(包括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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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发行上市前不时修订的版本)同时失效。在《公司章程(草案)》及相关制度
(草案)生效前,公司现行《公司章程》及相应的议事规则继续有效。
  (1)《公司章程(草案)(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2)《股东会议事规则(草案)(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3)《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4)《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5)《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草案)(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6)《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草案)(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7)《关联(连)交易管理制度(草案)(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8)《融资与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草案)(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9)《对外投资决策管理制度(草案)(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逐项审议。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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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10:
         《关于增选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完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增选 1 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具体如
下:
  拟增选林金典为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任期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且公司本次发
行上市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经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进行必要的审查,上述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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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11:
         《关于划分董事角色及职能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股份(H 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完善公司本次发行上市后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本次发行上市后适用的《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增选独立董事
后,公司于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董事会由 10 名董事组成,各董事类型具体如下:
  执行董事:李卫国、凌锦明、张华振、龙少鹏、孙敏、李烨炜
  独立非执行董事:王竞达、黄常波、刘力、林金典
  上述董事角色及职能将于公司发行的 H 股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生效。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议案 12:
《关于投保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责任及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
                  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合理控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风险,根据境外
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并根据行业惯例,公司拟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保险(含招股说明书责任保险,以下称“责任保险”)。
  上述事宜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根据《香港上市规则》
附录 C1《企业管治守则》的要求及其他境外相关规定和市场惯例,并参考行业
水平办理责任保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其他相关责任人员;确定
保险公司;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
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以及在今
后责任保险合同期满时或之前办理与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相关事宜。
  以上议案请各位股东审议。本次董高责任险涉及的股东回避表决。
                      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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