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
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金
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
工作制度。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地位、主要职责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
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
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除应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外,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
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的个人信息、具备任
职能力的相关证明。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
(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三)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六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
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
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
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权范围
第七条 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准备会议文件,安排有关会务,
负责会议记录,保障记录的准确性,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主动掌握有关会议的
执行情况。对实施中的重要问题,应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的战略决策和导向功能,董事会秘书应确保公司
董事会决策的重大事项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根据董事会要求,参加、组织董
事会决策事项的咨询、分析,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受委托承办董事会及其有
关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络人,负责组织准备
和及时递交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文件。
第十条 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的制度,
督促相关方遵守信息披露规定;参加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公
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负责公司股价敏感资料的保密工作,并实施行之有效的保密措施。
对于各种原因引致公司股价敏感资料或信息外泄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关注传闻并核实情况,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负责协调组织市场推介,协调来访接待,处理投资者关系,保持
与投资者、中介机构及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协调解答社会公众的提问,确保投
资者及时了解公司披露的信息。组织筹备公司推介宣传活动,对市场推介和重要
来访等活动形成总结报告。
第十三条 负责管理和保存公司股东名册资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册、大
股东的持股数量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记录资料,以及公司发行在外的债券
权益人名单。
第十四条 协助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
定的决议时,有义务及时提醒,并有权如实向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监管机构反映情
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
报告。
第十六条 履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具有的其他
职权。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会议筹备、组织:
(一)关于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董事会秘书在请示了董事长后,应尽快
按照《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则规定的时限、方式和内容发出通知;
(二)关于董事会授权决定是否提交会议讨论的提案,董事会秘书应按照关
联性和程序性原则来决定;
(三)需提交的提案、资料,董事会秘书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各与会者手
中;
(四)董事会秘书应作会议记录,并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八条 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发布: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是否需发布信息及重大事项;
(二)对外公告的信息及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应事前请示董事长;
(三)对于信息公告的发布,董事会秘书应审核确认后发布。
第十九条 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发出问询函,董事会秘书
应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人员准备资料回答问题,完成后进行审核并回复。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的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证券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具体负责完成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工作。
第六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
理由。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
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
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会秘书空
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六个月内
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
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
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具备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七章 董事会秘书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切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上市规则》4.4.4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二十八条 被解聘的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接受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
离任审查,并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将有关档案材料、尚未了结的
事务、遗留问题,完整移交给继任的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
董事会秘书在离任时应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履行持续保密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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