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财互联: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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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
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金财互联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
程》规定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确、
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 利润分配顺序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税后利润
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
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
比例分配利润,《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25%。
             第三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五条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经营发展实际需要
等因素制订利润分配预案。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
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第六条 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
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
行利润分配。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
  第七条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的资金需求,审计机构
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当年盈利且累计可供分
配利润为正值情况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公司应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母公司可分配利
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
三年实现的母公司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本条所称“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
拟对外投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收购资产、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或偿还债务
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
  第八条 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若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
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第十条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均为
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净利润30%的,
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
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二)留存未分配利润的预计用途以及收益情况;
  (三)公司在相应期间是否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为中小股东参与现金分
红决策提供了便利;
  (四)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
润为正值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
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
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
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并且公司应当通过多
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
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并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
东会表决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
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
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当年实现利润,但不进行分红的,董事会应就不进行分红的
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严格按
上述程序经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
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
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
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六条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母公司报表中
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同时,为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公司应当以合并报表、
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总额和比例。
  第十七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且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半年度财务报告为基础
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财务报告可
以不经审计。
  第十八条 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方案过程中,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
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
的保密措施,防止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泄露。
  第十九条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
重大影响,或者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
调整。
            第五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
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
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
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需要形成书面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六章 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
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
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
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具
体内容。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
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
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情况以及股本基数、分配比例、分配总额及其来源。
  (二)本期利润分配及现金分红的基本情况;现金分红同时发放股票股利的,
应当结合公司发展阶段、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和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说明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及其合理性。以当年已实施的回购股份
金额视同现金分红金额的,应当说明该种方式计入现金分红的金额和比例。
  (三)利润分配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
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
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一)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
  (二)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三)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四)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
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五)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者变更的条件及程序
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的金额达到或者超过当期净
利润的100%,且达到或者超过当期期末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50%的,公司应当
同时披露是否影响偿债能力、过去十二个月内是否使用过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
以及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是否计划使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可以通知该股东扣减
其本应分配的现金股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现行或日后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或修订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修订
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解释。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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