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定期报
告及重大事项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金财互
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
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者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证券部负责协助董
事会秘书做好信息对外报送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按照
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制度的要求,对
公司定期报告、重大事项等信息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
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
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公司及
各分、子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的,需将报送的外
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向特定外部使用人报送定期
财务报表和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原则上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和临时
公告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
谈判、申报产品专利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需要向上述相关方提供公司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
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
第十条 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
漏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知悉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并要求和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对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料中涉及使
用的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采取有效的保密措施,严格限制信息
知情人范围。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及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督促外部单位或个人
及其工作人员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司,
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上述
条款,如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
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知悉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同时将相关材
料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本制度由公司
董事会制定、修改,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