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财互联: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9: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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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
结构,健全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司决策
与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廉洁、务实、高效的管理团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须按《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完善公司内控体系的建设,规范运作。
  第三条 问责制是指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门及工作职
责范围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造成影响公司发展、贻误工作、给公司
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即被问责人)。纳入公司合并
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下列原则:
  (一)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二)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
  (五)问责与改进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问责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一)不能履行董事职责,无故不出席会议,不执行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
议的;
  (二)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工作计划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
及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三)未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交办的工作任务,影响
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技术等相关保密事项及信息,从而造成公司损失的;
  (五)未能认真履行其职责,管理松懈,措施不到位或不作为,导致工作目
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总体工作的;
  (六)重大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七)弄虚作假或虚报、瞒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情况的;
  (八)管理不作为,导致其管理的下属部门或人员发生严重违法行为,造成
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或者对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包庇、
袒护、纵容的;
  (九)本人及所管辖的部门或者下属人员出现严重违反《公司章程》及公司
内控制度、规定的;
  (十)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导致公司受到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机构处罚或损害公司形象的;
  (十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重大案件,给公司财产和员
工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十二)在公司采购、外协、招标、销售等经济活动中出现严重徇私舞弊或
渎职、失职行为的;
  (十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规定,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内幕交易、
短线交易以及买卖前未进行书面报备等);
  (十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问责的形式及种类
  第七条 问责的种类: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留用察看;
  (四)调离岗位、停职、撤职;
  (五)罢免、解除劳动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七)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等规定,以上责任
问责追究方式可单独或合并执行。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
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情节轻重由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会
按照相关权限具体确定。
  第九条 因故意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条 因过失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按比例承担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
  (一)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纠正的;
  (三)确因意外和自然因素造成的;
  (四)非主观因素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
  (五) 因行政干预或当事人确已向上级领导提出建议而未被采纳的,不追
究当事人责任,追究上级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从严或加重处罚: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二)拒不承认错误的;
  (三)事故发生后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四)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且无法补救的。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涉嫌违反国家法律的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有权向董事会举报问责对象不履行职责或
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罢免由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提交股东会批准;
罢免高级管理人员需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后,要责成其做出产生过失的说明及避免今后
工作中再发生过失的计划和措施,防范类似问题的发生。
  第十六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情况,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
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 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问责决定做
出后,被问责人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子公司管理人员的问责参照
本制度执行,由公司总经理负责。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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