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财互联: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9: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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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含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的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
程度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
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开
展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
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与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经济利益或
关联关系;
  (二)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
需的执业资格;
  (三)能够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
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四)拥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及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具备较强的风险承担能力,能够保守商业秘密和维护信息安全;
  (五)拥有审计同类行业上市公司的经验,熟悉行业特点及会计准则,同时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能够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
务;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二)过半数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自身情况,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
招标、邀请招标、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
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开渠
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
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
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
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
制选聘条件。
  采取单一选聘方式的,由审计委员会邀请某家符合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条件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及选聘。
  公司根据相关选聘文件和制度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审计委员
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最终选聘结果应当及时
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财务部门
配合开展选聘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文件进行审议,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等事
项,并监督选聘过程;
  (三)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根据选聘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相
关资料报送公司;
  (四)审计委员会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
  (五)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进行审
议;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决定;
  (七)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
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
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
应不高于 15%。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
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
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
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二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
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
明原因。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董事会对
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通过该项议案的,按照
《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
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
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
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
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
注册会计师承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
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审计工作完成后,及时对会计师审计工作
情况及执业质量进行评价,形成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
报告后提交公司年度董事会,并与公司年度报告等相关文件一起披露。公司在当
年年度董事会上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评价意见代替调查意见,
不再另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非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由公司财务部择优选聘。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其他公司认为需要进行改聘的情况。
  第十八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所述情形,年报审计会
计师事务所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会
召开前委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董事会尽快组织召开股东会审议该临
时改聘议案。
  第十九条 除本制度第十七条所述五种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
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
应分别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
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
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
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 5 个工作日前,向证券监督部门书面报备,报备内容包括
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单及相关资料,以及审计委
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
知,并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
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
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
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如有)、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
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
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以及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做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及审计
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进行报告,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其检查结果应包含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提交审计报告;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五)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
  (六)不再具备聘用条件的;
  (七)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六章 其他特别规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
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
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三十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
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
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
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
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
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
承办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可以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在修订后由董事会报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正式实施,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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