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
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及公司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低风险短期金融产品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
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
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
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
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
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
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
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风险
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如控股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
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控股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
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等风险投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投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
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参与衍生品交易,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如需要可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
以下情形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
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
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
万元人民币;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
品交易。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
品交易等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委托理财
/衍生品交易等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按照本条前两款的规定履行
审批和披露程序。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
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批额度。
董事在审议风险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
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风险投资等情形。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项目处置的权限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八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
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公司董事会秘书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
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秘书指定投资部专
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
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公司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
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
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决策流程
第十二条 在风险投资项目实施前,由董事会秘书与投资管理部门共同牵头
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市场前景、所在行业的成长性、相关政
策法规是否对该项目已有或有潜在的限制、公司能否获得与项目成功要素相应的
关键能力、公司是否能筹集投资所需的资金、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
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编制项
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三条 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咨询和论证。
第十四条 董事长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将拟投资项目提交公司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就风险投资项目的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
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五章 风险投资项目的处置流程
第十六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
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
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
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
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
处理。
第十七条 风险投资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
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
中发生重大变化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公司其他信息知情人应第一时间向董
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日常管
理,监控风险投资项目的进展和收益情况。
第六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交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提
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意见;
(三)保荐机构出具的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如有);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证券投资情况以及报告
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证券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
金来源等;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
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证券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等;
(三)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开展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
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
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衍生品合
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
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
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
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
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
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四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
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
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
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视同上市公司的行为,适用本
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公
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等规定执行。在今后实施过程中,若因监管部门修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或办
法、备忘录等而出现本制度与其不一致情形,以法律法规或办法、备忘录为准,
并立即修订该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