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金
财互联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其下属各控股公司。
第三条 下属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和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制订本企业财务管
理制度,并按照本企业授权体系完成审批手续后报公司备案。
第四条 公司的一切财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
本制度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正确处理、如实
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并缴纳各项税收,接受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等机构以及证券监管、税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组织机构
第五条 财务部门机构设置:
(一)董事会对公司会计核算及财务管理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以及经济业
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在董事会领导下由总经理组织实施,公
司财务负责人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
(二)公司设立财务总监,是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和组织公司会计
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财务总监必须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的任
职条件与聘用程序进行聘用或解聘。
(三)公司设置财务部,履行公司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职能,公司所属分、
子公司设置财务部门作为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公司的财
务会计工作。
(四)公司对下属控股公司财务会计工作实行垂直统一管理,根据投资公司
情况予以委派财务经理,并依照规定程序聘任和解聘。
第六条 财务部门的职责:
(一)制定并执行符合相关管理部门与公司要求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工作
程序,对各分子公司各项财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组织公司会计核算,编制公司各类对外财务报告,配合外部相关管理
部门检查和外部审计工作;
(三)按照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配合公司证券部完成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对财务报告及时、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四)负责公司资产管理工作,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财产清查,保证公司财产
的安全、完整;按照相关制度办理资金结算,合理调配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按照国家税法相关规定进行税务风险管理,统筹管理各分子公司办理
税务申报、缴纳及汇算清缴工作,对税务合法、筹划有效负责;
(六)负责公司资金报表编制及现金流量的预测、计划,合理控制现金流;
(七)编制企业内部管理报表,定期撰写财务分析报告,对公司生产经营和
财务状况分析进行汇总分析,并从财务角度对公司提高经营效益提出建议;
(八)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地保管会计档案,合理有效地利用会计
档案。
第七条 会计人员职业道德: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
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二)敬业爱岗,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
求;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办理会计事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四)熟练运用国家会计法规,保证所提供的会计核算信息合法、真实、准
确、及时、完整。
(五)保守公司财务及商业秘密,除公司授权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
泄露会计信息。
第八条 财务人员因徇私舞弊、重大失职、泄露机密等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或重大影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制度等对其追究民事、刑事责任。
第三章 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第九条 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本公司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财
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具体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结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
一般规定》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条 会计期间:采用公历年度,即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
年度。
第十一条 记账本位币: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二条 公司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三条 公司应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对同一经济事项在会计
核算原则、基础和方法上应保持一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四条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如需变更,
应履行变更申请、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报董
事会、股东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及其指南编
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加以确定。
第十六条 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经济业务,根据客观性原则、可
比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及时性原则、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等要求,及时填制真实、完整的原始记录,确保会计核算原始资料的准确、
有效、合法。
第十七条 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
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到内容真实、数据准确、项目完
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十八条 公司提供的会计信息必须符合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满
足各有关方面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公司加强内部经营管理
的需要。在会计信息未对外正式披露前各单位应按规定做好会计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货币资金包括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二十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应结合自身实际业务需要做好本公司资金预算与
管理工作,在公司统筹的授信、贷款额度范围内合理安排筹资渠道和方式以满足
本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资金需求,有效降低筹资成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货币资金的支付均须经过相应的授权批准。根据公司情况
将货币资金的支出分为对外投资、费用类支出、资本性支出、采购类支出、偿还
银行到期贷款支出、内部资金调拨等业务,对于每一类支出有不同的授权标准,
具体参照《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职务不相容,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确保
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五章 预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预算围绕公司未来年度经营计划开展,
是反映预算年度预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等价值指标的各种预算总
和,其内容包括业务预算、投资预算、融资预算、财务预算。
第二十四条 全面预算为全员参与预算。财务部为归口部门,由各业务部门、
子公司共同分工协作完成。全体员工应当按照岗位职责,积极参与全面预算管理
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由财务部、投资部每月监控各部门、子公司的预算执行情
况,并开展预算执行差异分析,制定后期管控措施,牵引预算目标的达成。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子公司根据正式下达的预算指标,严格控制各项费用
支出。凡预算内支出,按相关规定及相关程序自行审批办理。确需发生的预算外
支出,通过相应的预算外审批流程后办理,从严控制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
第六章 对外投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
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等。
第二十八条 投资项目金额大于1,000万元(含)的项目均需进行可行性研究,
投资部牵头编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公司章程》和相关流程进行
投资决策的审批。对于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包括重大资本运作或重大资产收购,可
由公司聘请外部专家或中介机构协助进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中性、客观、
无偏见、重证据的专业评估意见和报告,呈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等决策机构。
第二十九条 财务部要依法设置对外投资核算的会计科目,通过设置规范的
会计核算科目,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投资业务核算,详尽记录投资项目的整个
经济活动过程,对投资业务进行会计核算监督,从而有效地担负起核算和监督的
会计责任。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公司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应收票据、存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应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办法,规范资产管理行为,依法
管理和经营公司资产,保证公司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八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负债包括对外借款、应付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
预计负债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清理各项债务,按期发放工资及缴纳各项税费,合
理调配资金偿还债务,避免形成债务纠纷。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根据或有事项合理预计公司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债务,不
得遗漏重大或有债务,合理反映预计负债。
第九章 利润分配管理
第三十五条 股东权益包括股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本,是在核定的股本总额和核定的股份总额范围内发行
股票取得的,或经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形成。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包括资产评估增值、股本溢价、接受捐赠、
投资准备等。公司发行股票应于收到现金或资产时,按其面值登记股本账户,超
过面值部分,应计入资本公积。
第三十八条 盈余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
(一)法定公积金,按所得税后利润的10%提取,公司法定公积金已达注册
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二)任意盈余公积,按股东会决议提取。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
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
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
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
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成本费用指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支出,
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期间费用的审批按照审批权限制度执行,明确审批人对
费用的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各部门应严格执行费用开支范围和标
准,严格费用支出申请、审核、审批、支付程序。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费用支
出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一章 税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缴流转税主要为增值税。公司应按照税法的规定,对各
项营业收入确定纳税义务时间、正确计算应纳税额。公司应按时进行流转税纳税
申报。纳税申报表需经财务负责人审核。
第四十四条 所得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在每季
度终了后按规定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公司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等代扣代
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依法纳税,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及财务分析
第四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指公司对外提供的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
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第四十七条 财务报告的编制,严格依照公司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对财
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和事项的处理应当按公司规定进行审批。
第四十八条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公司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如需变更,
应履行变更申请,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并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报董
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四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根据登记完
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
字真实、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随意进行取舍。
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的对外提供: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及时对外提供财务
报告。
(二)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须装订成册,加盖公章,由法定代表人、主管
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三)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事务所出具
的审计报告,随同财务报告一并提供。
(四)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要求及时整理归档,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第五十一条 定期召开财务分析会议,充分利用财务报告反映的综合信息,
全面分析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进而分析企业的经营管理状况
和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应积极参加财务分析会
议,财务总监在财务分析和利用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定期分析应形成书面报告,
提交给各企业内部有关管理层级,充分发挥财务报告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
用。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二条 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纳税申报
表等有关资料以及存储在计算机硬盘中的财务数据、以其他磁性介质或光盘存储
的财务数据。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会计档案的收集、
整理、保管、利用和鉴定销毁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技术和措施,保证
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并设置安
全、通风条件好的档案库房,配置有门有锁的档案柜。
第五十四条 档案管理员负责会计档案接收、整理及装订,对所接收的档案
进行清点、核对、分类、排序、装订。
第五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
分为10年和30年。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五十六条 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阅。遇有特殊情况,需办理相关的档
案借阅审批手续,填写借阅登记簿,限期归还。
第五十七条 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销毁。由档案管理部门会同会计机构提出
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财务部门和档案管
理部门同时参加监销。监销人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五十八条 由于会计人员的变动或会计机构的改变等,会计档案需要转交
时,须办理转交手续,并由监交人、移交人、接交人签字或盖章。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涉及授权内容,若董事会或股东会有专门授权,按专门授权执行。
第六十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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