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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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重大信息迅速、顺畅地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
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沈阳萃华金银珠
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内容,制定本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
对本公司或本公司的股票价格或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
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
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并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披露的所有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
包括:
(一) 公司董事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证券部;
(三) 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七)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它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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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公司分支机构、
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或参股子公司合称“下属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
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 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
决议。
(三) 公司或下属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的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重大交
易事项,包括:
(四)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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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五)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及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不附有任何义务的交易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 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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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关联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聘请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不论数额大小,都应当及时报告。
(七) 公司发生的提供财务资助、对外担保,不论数额大小,都应当及
时报告及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披露。
(八) 日常交易,是指上市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审计总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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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其他合同。
响合同金额30%以上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原因。
(九) 诉讼和仲裁事项: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会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
(十) 其它重大事件:
(十一) 重大风险事项:
达100 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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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十二) 重大变更事项: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影响;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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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报告义务人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证券部咨询。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的,公司控股股东
或实际控制人应在其就转让事宜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有权机构禁止公司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及时将该信
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件、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
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
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
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
证券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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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下属公司可能发生的重
大信息:
(一) 部门或下属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 部门负责人或下属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
时。
第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 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
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
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
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 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
款安排;
(五) 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
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
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
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
谈、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适当方式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尽快将
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证券部。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和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上报的重要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并决
定对其的处理方式,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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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同时指派
专人对报告的信息予以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
响等;
(二) 所涉及的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发生或即
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及/或董事长报告,确保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也即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
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指定熟悉相关业务
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公司各部门联络人以部门负责人为宜,下属公
司根据实际情况,其各自联络人以财务负责人或其他合适人员为宜),负责本部门
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的联络工作。相
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证券部备案。重大信
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及/或董事长。
第十七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
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
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应保证董
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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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
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
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
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任
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
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情形:
(一) 不向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部报告信息;
(二) 不向证券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 未及时向证券部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四) 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
述或重大引人误解之处;
(五) 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六) 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任何人员未经董事会批准,擅自在公开场合、新闻媒体披露的重
大信息、经济指标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或对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程度,
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违反有关法规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总经理同《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的高
级管理人员所指公司的经理具有相同的含义。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
参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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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监
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发生冲突的,应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对本制度的修
改应经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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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