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
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
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的规定, 不得进行
违法违规的交易。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不得开
展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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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号、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交易
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
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
生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
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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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锁定期限、持股比例、持股期限等
做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承诺。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
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
进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
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离任)后半年内;
(三)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
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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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且尚在承诺
期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
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
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
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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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相
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
及本规则规定不得转让股份的情形;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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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
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予公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
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
间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持有
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
披露相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应关注报告年度是否存在以下事项: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发生其他违规买卖公司股票
且公司已披露将收回违规所得收益的,披露违规买卖公司股票的具体情况、违规
所得收益的追缴情况以及董事会对相关人员采取的问责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
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披
露上述增持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实施期限内完成
增持计划。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或
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的实施情
况。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增持主体不得减持本公
司股份。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六章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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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大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
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除将承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外,公司收回
其所得收益并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与解释。本制度自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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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