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得装备: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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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
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人按照法律法规、《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
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事务部;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关联人;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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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
项”)。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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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证券事务部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
搜集和整理。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
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
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
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
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相关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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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息。
  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
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九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
诋毁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
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
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创业
板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
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
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
披露、透露或者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并
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
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
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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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
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
要求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
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报刊以及网站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证券交易所,供投资者、
潜在投资人和利益相关者等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及时报送深交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交所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
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
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
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交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
交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和非直通披露(事前审
查)两种方式。
  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公司信息披露质量、
规范运作情况等,调整直通披露公司范围。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
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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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
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时,强调不同
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
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
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
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应
当豁免披露。
  公司参照《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进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
项的处理。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二十一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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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
定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是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深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深交所
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根据《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向深交所申
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和复牌。
  公司应当维护证券交易的连续性,谨慎申请停牌,不得以停牌代替公司及有
关各方在筹划重大事项过程中的信息保密义务,不得滥用停牌或者复牌损害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的,深交所可以视情况决定公司股票的停牌
和复牌: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且在规
定期限内拒不按要求整改;
  (二)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者误导性陈述,且拒不按照要求就有关内容
进行更正、解释或者补充;
  (三)公司运作和信息披露方面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或
者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情节严重而被有关部门调查;
  (四)无法保证与深交所的有效联系,或者拒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深交所认为应当停牌或者复牌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人履行要约收购义务,要约收购期限届满至要约收购
结果公告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停牌。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日复牌。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
起复牌。
  根据收购结果,被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再符合上市条件,且收购人以终
止公司上市地位为收购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
日继续停牌,并依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收购人不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
为收购目的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于要约收购结果公告日继续停牌,并
参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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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
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本制度及《上市规则》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及《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
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及《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
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上市规
则》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二十七条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
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
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
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
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
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
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
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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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
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
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
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
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
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
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
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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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八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
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主
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一条 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均由董事会秘书撰稿或审核;
  (二)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
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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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
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
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董事会名义发布。
  (四)公司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
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
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四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
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事项是否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
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
清公告。
                   第五章 定期报告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依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编制。
  第四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
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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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
   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
   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年度净利润或营业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 50%以上,或
者净利润为负值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下列信息,并说明公司改善盈利能力
的各项措施:
  (一)业绩大幅下滑或者亏损的具体原因;
  (二)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是否
  与行业趋势一致;
  (三)所处行业景气情况,是否存在产能过剩、持续衰退或者技术替代等情
  形;
  (四)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风险
  (五)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遵循关联性和重要性原则,披露下列
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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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核心竞争力风险,包括技术更迭、产品更新换代或竞争加剧导致市场
  占有率和用户规模下降,研发投入超出预期或进程未达预期,核心技术、关
键设
  备、经营模式等可能被替代或者被淘汰,核心技术人员发生较大变动等
  (二)经营风险,包括单一客户依赖、原材料价格上涨、产品或服务价格下
  降等;
  (三)债务及流动性风险,包括资产负债率上升、流动比率下降、 财务费
用增加、债务违约、债权人提前收回借款或提高借款条件等;
  (四)行业风险,包括行业出现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下滑或者
者增长停滞、行业上下游供求关系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等;
  (五)宏观环境风险,包括相关法律、税收、外汇、贸易等政策发生重大不
利变化;
  (六)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
  第五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
        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
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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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 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上市规则》第 10.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
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上市公司因《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
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
预告,包括全年营业收入、按照《上市规则》第 10.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
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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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交易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
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五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应当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
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
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
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
要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出现本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
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
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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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
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六十一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
被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
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
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当认真对待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核意见,
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需披露更正或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公
告,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修改后的定期报告全文。
  第六十三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停牌与
复牌。
  第六十四条 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六章 临时报告
  第六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本制度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
影响。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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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六十七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
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六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七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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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七章 信息的对外报送与保密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
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十三条 在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知悉该信息的
人员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并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接触未
公开信息时与其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
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七十四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七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公司定期报
告编制、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
项信息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座谈、接受媒体采访等方式。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或下属分公司、子公司根据要求向国家有关部门报
送的报表、材料等信息,应事先通知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时,各
部门或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
前泄露,如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事先通知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十七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漏,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
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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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八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
息的泄漏。
  第七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
行。
          第九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档案管理
工作由证券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存档保管,送交
公司档案室归档。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应
有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
  第八十二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
监管局等部门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证券事务部负
责保管。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三条 由于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影响或损失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十四条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轻微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处分。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严重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降薪、降职
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五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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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本制度与前述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发生矛盾或相
抵触时,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八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由公司董事
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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