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
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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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政府监管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信息披露指定媒体、新媒体平台、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
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网络基础设施平台;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资料;
(六)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
(七)广告;
(八)路演;
(九)现场参观、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十)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
(十一)业绩说明会;年度报告说明会;
(十二)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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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
反馈。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网址等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告。
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
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九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公司拟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应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
且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
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公司董事长(或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至少 1 名)应当出席会议。公
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十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除按规定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
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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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一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
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章 公司接受调研
第十三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
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调研机构及人员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
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
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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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五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
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
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
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十七条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
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
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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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互动易平台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
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
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
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
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
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
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
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
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
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
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及各类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相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安排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
息。对投资者的提问,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已经披露的信息拟定回复内容,回
复内容涉及公司其他部门工作事项或公司子公司相关情况的,为确保回复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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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准确、完整,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人士可以商请公司其他部门或子公司对
回复内容进行审核,存在进一步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
披露公告。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定的回复内容或者公司拟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的其他信
息,在发布之前,应当提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公
司任何人员均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公司董事
会秘书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进一步提请公司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核。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及职责
第二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应当设立或指定
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实施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面对的是公司投资者,是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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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对外发布信息和展示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事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业务知识学习。
第三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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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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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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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投资者电话沟通登记表(**年度)
编号 来电单位 姓名 时间 谈话内容要点 回复要点 电话号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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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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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访预约登记表
单位名称 来访人员名称及职务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来访时间 相关证件
来访人数 来访人员类型 投资者□ 证券机构□
媒体□ 其他□
来访交流提纲
董事会秘书意见
公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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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诺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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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
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
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
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
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
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
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
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
时间为: ;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司
(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
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身份证号码: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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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证券简称:联得装备 证券代码:300545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___________________
参与单位名称及人员
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
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主要
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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