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得装备: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9:0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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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投资行为,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
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
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
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投资决策及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权限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五条 涉及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投资,除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外,还应遵循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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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
实施,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
   第七条 公司投资业务部门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效
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按下列程序办理:
行性作初步的、原则的分析和论证。
目基本情况、投资各方情况、市场预测和公司的经营能力、采购、生产或经营安排、
技术方案、设备方案、管理体制、项目实施、财务预算、效益评价、风险与不确定
性及其对策。
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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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作合同。
审批的所需文件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一经确立,由公司投资业务部门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
监控。
   第十一条 公司投资业务部门应对项目的建设进度、资金投入、使用效果、运
作情况、收益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管理;分析偏离的原因,提出解决的整改措施,
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如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包括投资收回或投资转让,公司投
资业务部门应在该等事实出现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总经理汇报,总经理应立即会同有
关专业人员和职能部门对此情况进行讨论和分析,根据投资决策权限范围报董事会
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应针对公司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相关的
内控制度,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
   第十四条 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依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
序取得批准后实施,投资主管单位和职能部门应定期将投资的环境状况、风险和收
益状况,以及今后行情预测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公司财务部门,以便随时掌握资金的
保值增值情况,股票、基金、债券及期货投资的财务管理按公司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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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同,
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
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公司损失。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十七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第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第十九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批
准处置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最近一期经审计”是指“至今不超过12个月的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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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审计”。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对本制度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联得自动化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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