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电力: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12)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9:06:0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和薪酬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国
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
“委员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作为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
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未经董事会授权,委
员会不得以董事会名义做出任何决议。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不得兼
任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及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条 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董事任期一致,任期届满,
                — 1 —
经董事长提名、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
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
职务,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其书
面辞职报告中应当对辞职原因和需由董事会关注的事项进
行必要说明。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委员会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
作。
     第七条 公司负责组织人事、财务、公司治理等业务的
部门为委员会工作支持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委员会汇报相关工作;
     (二)应委员会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
书面资料和信息;
     (三)负责组织委员会会议材料;
     (四)列席委员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起草委员会审
议意见;
     (五)反馈委员会提出的工作建议采纳情况;
     (六)负责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联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
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
薪酬计划或方案;
 (二)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薪酬标准,绩
              — 2 —
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
和制度等;
 (三)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履行职责情况并审阅公司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的结果;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会议召集
     第十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由主任委员结合董事会定期会议计划确定,汇总到董事会
定期会议计划中。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主任委员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
议:
     (一)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时;
     (二)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三)董事会或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的议题由委员会主任根据董事会
要求、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董事长、总经理建议等确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
              — 3 —
负责委员会会议通知和会议组织工作。
     委员会定期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五日以前发出会议通
知,临时会议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以前发出会议通知。会议
通知可以书面、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发送,通知对象包括
全体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
     会议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
会期、议题、议程、参会人员等。
     委员收到会议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能否出席及行程安排
等信息反馈董事会办公室。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一般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在保
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
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会议的,委员的意见、建议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反馈至董事
会办公室。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以及工作支持部门负责
人可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
项表达明确意见。遇到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出席会议,应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
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
人姓名、受托人姓名、授权范围、有效期限和意见建议等事
项。
     委员无正当理由,一个工作年度内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
              — 4 —
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视为其不能履行委员会职
责,董事会应当根据本细则调整委员会委员。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应指定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议题,由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或工作支持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十八条 会议就委员会职责范围内事项进行研究、讨
论,委员应当依据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
  委员会审议意见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有效。委员
会实行举手表决或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未授权决策的议案,只需就议案内容向董事会提
供审议意见。
  第十九条 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相关业务部门、社会专家和中介机构代表等列
席会议,对议案进行解释、提供咨询或者发表意见。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公司相关
工作人员就议案内容进行深入研究。经董事会授权,委员会
可以聘请外部专家或者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会议文件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形成会议记录和委
            — 5 —
员会审议意见等会议文件。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委
员会的工作支持部门负责起草委员会审议意见。
  委员会会议上与会委员有不一致意见的,会议文件中应
当如实记载。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方式、时间、地点和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和缺席及委托出席情况;
  (三)列席会议人员的姓名;
  (四)会议议题及议程;
  (五)委员及有关列席人员的发言要点及意见;
  (六)会议其他有关内容;
  (七)签字页。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对
记录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修改或作出文字说明。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审议意见由主任委员根据会议情况
审定后,向董事会汇报。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
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披露该事项
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审议意见、授权委托书
以及其他会议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保存期限至少
十年。
  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人员和其他知情人
员均对会议事项有保密责任,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 6 —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如无特殊说明,本细则所称“以上”均含
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生效,原《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国电股资本〔2023〕333 号)
同时废止。
             — 7 —

fund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国电电力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优秀,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