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 宝 丽: 关于公司、第一大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8: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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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165      证券简称:红宝丽        公告编号:临 2025-058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公司、第一大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江苏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红宝丽”)于近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江苏证监局关于对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宝源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芮敬功、芮益民、陈洪明、陶梅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5〕210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根据相关要求,现将《警示函》主
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
   《警示函》主要内容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芮敬功、芮益民、
陈洪明、陶梅娟:
  经查,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宝丽或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 2022 年 6 月及 2024 年 2 月,红宝丽子公司分别以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
的形式,间接向控股股东江苏宝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源投资)提供资
金,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相关款项于当年末全部收回。公司未及时披
露关联交易,也未在 2022 年半年报、2022 年年报、2024 年半年报、2024 年年报
中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情况进行披露。二是公司 2021 年及 2023 年年报中,关
于前五名供应商采购金额存在少计情况,信息披露不准确。
  红宝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七项、第二
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
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6 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
会公告〔2022〕26 号,以下简称《8 号指引》)第五条第四项等规定。宝源投资作
为控股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8 号指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
董事长芮敬功、总经理芮益民、财务负责人陈洪明、副总经理陶梅娟未能勤勉尽
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对红宝丽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及《8 号指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
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红宝丽应采取
有效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宝源投资应
充分保障上市公司财务独立性,不得利用控制权损害上市公司合法权益。相关责
任人员应强化合法合规意识,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
次发生。你们应当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其他说明
  公司及相关方高度重视上述《警示函》所指出的问题,深刻反思,严格整改。
《警示函》中涉及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款项已于当年全部收回,用于原材料采购,
公司将严格落实管理制度,加强内部控制,进一步规范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
切实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同时,公司还将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监管规
则的学习,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
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红宝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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