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GLO2025BJ(法)字第12207号
致: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列席公司召开的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内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相关文件,
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
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
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
鉴此,根据《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决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蒙古伊泰煤炭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投票方式、现
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
间、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
(1)现场会议: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12日15点在内蒙古鄂
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伊泰大厦会议中心一号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
事长张晶泉先生主持。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2日至2025年12
月12日,其中: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有
效资格。
三、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权的股份数 1,723,220,0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827673%。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内资股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600,000,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23,220,0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人共 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内资股股东/股东代理人及 B
股股东/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资格。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89名,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05,6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98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
司验证其身份。
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出席本
次会议。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表决结果,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理人未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投
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参加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据。
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如下全部议案:
(1)审议关于公司续聘 202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公司续聘 2025 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其中,第1、2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无特别决议议案,第
(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以上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五、 结论性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
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有效资格;出席会议人员具备合法有效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