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脉科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8: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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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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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南京华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和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se.com.cn/)上刊登《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
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书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 14 点 30 分在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工业集中区丰泽路 66 号华脉国际
广场十五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2 日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
召开当日的 9 时 15 分至 15 时。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200 人,代表有表决
权股份 786,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899%。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书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01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786,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899%。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
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
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
票表决的方式,审议相关议案并作出如下决议:
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70,0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84.1180%;反对:52,100 股,占
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5411%;弃权:74,4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3409%。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60,3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书
   该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胥爱民,在审议该议案时胥爱民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
   同意:37,471,32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3894%;反对:165,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4387%;弃权:64,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56,6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21.0218%;弃权:64,8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8.2360%。
   同意:37,596,22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7207%;反对:38,4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018%;弃权:66,9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81,5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同意:37,569,521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6498%;反对:56,500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1498%;弃权:75,5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654,800 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书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
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
《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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