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迅速并及时地报告、
归集和管理,保证内部信息畅通,提高公司的决策力、执行力和风险防范控制力,
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获取信息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在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经营管理
活动中产生的资产、业务和业绩结果,以及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股票(或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波动具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不限于公司或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
以下内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
包含在内);
外);
公司发生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按连续十二个月计算,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三)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金额按连续十二个月计算,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四)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 1000 万元的;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
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五)其它重大事件:
(六)重大风险事项:
散;
序;
产的 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
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
化;
的风险;
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面事件。
(七)重大变更事项:
和联系电话等;
应的审核意见;
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
化等);
影响;
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
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
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
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管理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
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告
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
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贯彻与实施,负
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汇总、核查、备案与对外信息披露工作,负责本公司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体系的建立、运营与管理。
第九条 本公司证券事务部作为本公司信息披露的职能管理部门,协助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重大信息进行收集和整理,对信息披露与报告进行日常管理和监
督,对相关信息的来源的真实性及合规性进行审查。
第十条 本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为:
(一)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各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上述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向董事会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为其任职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
任人,负有敦促其所在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报告其职权范围
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负责,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
络人,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 成信息报告与披露的各项事务。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
义务。重大信息在经合法公开披露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
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公
司负有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义务人、信息联络人进行规范运作与信息披露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第十四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连续报告制度。报告义务人应按本制度
规定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以书面、面谈或电话等方式及时报告给
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
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
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或报告;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时,董事会秘书应将相关情况汇报给董事长和总经理,提请公司董事长决定召开
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制度的,视情节程度,本公司董事会可以对董事和董事会
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可以对其他管理人员和员工作出警告直至解除聘用
合同等处分或处分建议。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导致本公司遭受损失或有权机关处罚
的,本公司应向责任人提出损失赔偿的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