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科技: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8: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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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施或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当遵守下列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
      (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
      (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
      事件,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
      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易事项:
      (一)《上市规则》第7.1.1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五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
         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
          的自然人。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
          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
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公司
       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低
       于人民币3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绝对值的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之间发生的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或公司
       与关联法人之间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超
       过人民币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
       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人民币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
          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
       必要的,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
       本制度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
          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
          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产品和服务的。
第十三条   公司为关联法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
       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
       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下列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相
       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不特定对象的股票、公司债券或者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不特定对象的股票、公司债券
             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
       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
       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六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
       则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及第十一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相关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
       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第四条第(二)至(五)项所列日常关联交易时,
       按照下列规定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
          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
          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
          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总经理与其权限范围内的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标准同有关联
       关系的董事),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与拟决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
       所做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   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
        (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
        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二十一条 有关联关系董事回避表决的程序为:
     (一)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
        求其回避;
     (二)当就董事是否有关联关系出现争议时,由出席会议的除该董事
        外的其他董事半数以上决定其是否回避;
     (三)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
        易事项。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时,下列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
     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七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
        单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
          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
          议或者其他协议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
     定:
     (一)交易标的状况不清;
     (二)交易价格未确定;
     (三)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
     (四)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五) 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
     (六)因本次交易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其他
          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关联人购买资产按规定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且存在以下情形
     之一的,原则上交易对方应当提供在一定期限内标的资产盈利担保或
     者补偿承诺、或者标的资产回购承诺:
     (一) 高溢价购买资产的;
     (二)购买资产最近一期净资产收益率为负或者低于公司本身净资
          产收益率的。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
        体,协议应当至少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其
        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二十六条 关联交易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国家定价
           和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确定。如无法以上述
           价格确定,则由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
           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七条 关联交易价格的管理:
        (一)交易双方应依据关联交易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实际交易数量
           计算交易价款,按关联交易协议当中约定的结算周期、支付方
           式和时间支付。
        (二)公司相关部门应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市场价格及成本变动情况
           进行跟踪,并将变动情况报董事会备案。
        (三)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价格变动有疑义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
           关联交易价格变动的公允性出具意见。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部分或者全部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
        权或者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实际增资或者受让额与放弃同比
        例增资权或者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之和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金
        额,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因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需提交股东会
        审议的,仅需要将本次关联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本次关联交易
        公告中将前期已发生的关联交易一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关联交易的记录、核算、报告及统计分析工作,
        并按季度报告董事会秘书。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关联交易进行及时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
        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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