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诚精密: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8:11:0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
人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合法、科学、规范、高效地行使决策权,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
规章、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人,独立董事 3 人,职工代表
董事 1 人。董事会成员共同行使董事会职权。董事会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规
章、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独立履行对公司、股东、社会公众、监管部门
的承诺。
  第四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长处理董事会日常工作,履行公司章程和证券
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职责。证券部为董事会常设办事机构,在
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
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定期会议每
年度至少召开二次,每次会议由证券部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形式通知全体
董事和列席的总经理。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第八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
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包括:专人送达、电子邮件、
传真等形式的书面通知;通知时限为:于会议召开 3 天前发出。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电话、
传真、会签或其他通讯设备进行交流后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闭会期间,由证券部征集会议提案。在定期会议召开
前 10 日和临时会议召开前 3 日以书面形式送达证券部的提案,可以列为该次会
议议题。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提案的形式审查,对符合董事会职权范围、基本
内容合法、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的提案应当列为当次董事会议题,并制作
成正式议案。对形式审查不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否决或退回修改。除紧急情况外,
提案内容应当与会议通知同时送达全体董事。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期间,会议主持人、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出临时提案,由董事会秘书进行形式审查后列为会议议
题。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规则和记录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的主持,依据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依次由董事长、
董事主持。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依法及本规则举行。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其他董事代理出席。委托人应以书面形式委托,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
章。被委托人出席会议时,应出具委托书。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七条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列席董事会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
根据需要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可以根据会议审议事项的需要,邀请有关中介
机构人员、专家和公司内部人员列席会议提出建议或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董事会所议事项如与董事有关联关系,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回
避表决董事不参与表决,不计入法定人数。
  涉及重大关联交易,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等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必须有独立董事参加。如果全体独立董事取得一致意见,
可以否决上述事项的有关议案,董事会不得再行作出决议,并应当将独立董事的
意见予以公告披露。
  第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 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
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当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条   董事本人连续二次不能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由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更换。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会秘书或受委托的证券部工作人员作出会
议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有关文件资料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负责保管。会议记
录应记载议事过程和表决结果,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及主持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单独列明独立董事意见;
  (五)每一项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弃
权的票数和相应董事及代理人姓名)。
  第二十二条   会议结束时,与会董事和记录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董事有
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按照章程规定,章程没有规定
保存期限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   列入董事会会议议程的各项议案,应经过与会董事的充分讨论
后才能付诸表决。在进行表决之前主持人应征询全体董事意见。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在恪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法》、本公司章程
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基础上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发表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审慎行使
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在审议议案时应当遵循如下程序规则:
  (一)主持人指定陈述议案人员;
  (二)陈述人解释说明议案内容,有关列席人员补充说明;
  (三)董事发表意见,要求有关人员进一步解释或提供相关证明。主持人、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联名可以提出修改建议,对正式议案的修改建议视为临时提
案,应当按新议案重新审议;
  (四)主持人主持表决程序,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采取举手表决方式时,应分赞同、反对和弃权三种意见对议案逐项逐次表决;须
回避的董事不参与表决,代理人在表决时应分别表明本人和委托人的态度;
  (五)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
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六)议案表决通过后,主持人应对决议事项进行综合概述,并在征求意见
后确定组织实施该项决议的责任人(或单位、部门)和完成期限。
           第五章   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在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的二个工作日内制作董
事会决议或会议纪要,送达与会董事签字,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办理相关信
息披露事项。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对公司负赔偿责任。既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理人出席
的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能免除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指定的决议执行责任人(或单位、部门)应确保决议事
项准确、完整、合法的予以落实,并向董事会汇报实施情况。董事会秘书及证券
部有权就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予以督促。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向董事长和全体董事汇报决议执行情况,
并建议董事长或董事会采取有关措施,促使董事会决议得到贯彻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
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联诚精密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较差,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