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腾新材: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8: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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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和认同,加深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切实保护
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相关规则,
结合《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
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为保证广大投资者与公司信息交流的顺畅,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分析师会议和说明会;
 (五)一对一沟通;
 (六)邮寄资料;
 (七)电话咨询;
 (八)广告宣传和其他宣传资料;
 (九)媒体采访和报道;
 (十)现场参观;
 (十一)路演。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
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八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保荐代表
人出席,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
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公司拟召开年报说明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通知,说明召
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
等。
  实施上述沟通方式不应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    董事长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全面了解公司管理、经营运作、发展战略等信
息,具体负责安排和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职责有:
  (一)收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
和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二)筹备召开股东会和董事会,以及准备会议有关材料;
  (三)组织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的编写、设计、印刷和寄送工作;
  (四)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股东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对于电话咨询需由专人负责及时回复;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
投资者查询,网站专栏需专人负责,并及时回复相关咨询或质疑;
  (六)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投资者
对公司的关注度。不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说明会、网络会议、路
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七)建立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公共媒体、上市公司协会和投资者等
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良好的公共关系;
  (八)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九)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跟踪反映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的关键
指标,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十)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经营亏损、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易
异动、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
信息披露方案;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分公司、参控股公司应协助董事会办公室
进行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五条     公司选定证监会和深交所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报纸和网站。根据法律、法规和深交所规定应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在上
述报纸和网站公布。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
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公司在
投资者中的形象,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信用、有热情、有责任心;
  (二)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运营、财务等情况,能够全面掌握公司自上
而下、自下而上的信息,对公司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业务、财务、证券等相关法律法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深交所的各种制
度和规则、已接受过必要的培训,了解投资者关系内容及程序,了解各种金融产
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及协调能力,有较强的写
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十八条   公司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时应避免引发信息泄密或相关内
幕交易行为。
  第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
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上述职责。
  第二十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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