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对公司的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
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下同)。公司
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应配合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
作。
第二章 审计人员与内部审计部门
第四条 审计人员
(一)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及工
作经验,并保持一定的稳定性。
(二)审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保守秘密,
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部门、被审计单位或部门人
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以确保内部
审计职能得到有效发挥,必要时外聘审计机构或专业审计人员帮助执行内部审计
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内部审计部
门作为公司董事会在内部审计业务方面的常设办事机构,在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和
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
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上市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
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相关
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
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等。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
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程序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审计计划、审计实施、审计
报告。主要工作程序分为:
(一)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以及其他非计划性审计事项确定审计对象
和目标;
(二)确定审计范围,编制审计项目总体计划和审计方案;
(三)内部审计人员通过现场调查、检查和分析各类相关文件、资料等步骤
实施审计,并收集充分、相关及可靠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和评价;
(四)对发现的问题,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与被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及相关责
任人进行沟通,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五)在充分考虑被审计部门的意见后,及时编制正式的内部审计报告;
(六)内部审计部门对于办理完毕的内部审计事项,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建
立内部审计档案。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
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
本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
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