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腾新材: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8: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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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战略发展
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
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
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
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
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组,由公司总经理任工作组组长。董事会秘书负
责战略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安排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
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工作程序如下: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向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组上报其他影响公司发
展的重大事项等资料;
  (三)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组对上述资料进行初审,形成提案报战略委员
会审议;
  (四)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通过的提案及
表决结果提交董事会审议,同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或主任委员提
出,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
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
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
相关会议。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
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提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战略
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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