翔腾新材: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8: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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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苏翔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由所有独
立董事组成。
  第三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
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的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
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面临被收购情形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公司根据需要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
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全体独立董事推举其中1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并主持。如有需要,
公司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议题涉及的相关人员可以列席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但非独立董事人员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方式、时间、地点;
  (二)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条    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半数以上独立
董事可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
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员应
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修改
等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可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独
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容
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
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
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
有效。会议进行表决时,每名独立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书面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独立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做好记录并均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且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
讯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
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
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
情况进行说明时,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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