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重
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充
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和《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规
定的应报告的信息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和责任人,根据报告
程序将相关信息按公司组织结构体系,逐级归集并向总部各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
信息流转传递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四)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
日常管理部门。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
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保证提供的
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信息发生或将要发
生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知悉当日内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
秘书报告。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事业部、职能部门、下属公司(包括公司
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所有下属公司)。
第八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对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
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范围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重大信息事项时,重
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租入或
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签
订许可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
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行为,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相关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
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二)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及下属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九条第(一)款所列交易事
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委托或受托
销售;存贷款业务;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
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相关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
适用本条的规定。已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三)诉讼或仲裁事项:
公司及下属公司发生相关诉讼或仲裁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过一千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
诉讼;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或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
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
(四)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所有对外担保。
(五)公司及下属公司的所有财务资助事项。
(六)公司及下属公司的赠与或受赠事项。
(七)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三亿元;
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 1 项至第 3 项情形之一的。
若公司披露年度或半年度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年度或半年度业绩与已披露
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差异达到 20%、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等
情形时,财务部应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披露业绩预告修
正公告。
(八)出现下列其他重大信息事项之一的: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动;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的 30%;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员工持股计划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
关联关系的说明。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第一时间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学习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
所报告的信息符合规定。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负责做好所报
信息的保密工作,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向外界泄露,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程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的当日,以
书面、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资料报送至证券办公室。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
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报告人应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在接到重大信息报告当日,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
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持续跟踪所报告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一)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或合同的,应当第一时间
报告协议或合同的主要内容;相关协议或合同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
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信息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的,应当第一时间报
告获批或否决的相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逾期付款
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第一时间
报告交付或者过户情况;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
户的,第一时间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
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事业部、职能部室、下
属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第二章所列重大信息事项时,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应
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信息发生部门或单
位负责人审核签字。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
告、季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定期报告所涉及的相关内容资料,公司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按要求按时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积
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完成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内部
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可根据实际需
要指定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为信息报告的联络人(即信息报告义务第二责任人),
负责本部门或单位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
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本制度的要求切
实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并督促其他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时履行信息报告义
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重大信
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一条 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
将追究第一责任人、联络人及其他负有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
露不及时或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的,将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相应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
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
第二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
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对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
责任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应报告信息的 24
小时内。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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