魅视科技: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8: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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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行为,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所业务
规则、《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交所其他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
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领导下
的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
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
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
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
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
  第九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
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指定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发布公司公告和其
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以下简称“指定媒体”)。
  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还应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地,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
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
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 公司在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时,强调不同
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定期报告;
  (二) 公司临时报告;
  (三)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四)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交所和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
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和请示等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3个
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
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六)项情形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
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
者下降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5元,可免于披露年度业
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0.03元,可免于披露半年
度业绩预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
露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
据和指标。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
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
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和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
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三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挂牌;
  (十七)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三)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
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
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期限)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重大事件的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及
时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一) 董事会、股东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
议情况;
  (二) 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
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披露批
准或否决情况;
  (四)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逾期付款的
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
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
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九条    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应遵循以
下规定:
  (一)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
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作相应的
补充公告。
  (二) 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四) 上述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五) 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
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
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临时公告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应
当及时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程序:
  (一)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
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四)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
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程序:
  (一) 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如有)、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应在
会后两个工作日内将会议决议及全套文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控股子公司在涉及
本制度第三十一条所列且不需要经本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事件发生后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报送相关文件,报送文件需经子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
人)签字;
  (二) 董事会办公室编制临时报告;
  (三) 董事会秘书审核签发;
  (四)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深交所审核后公告。
  第四十四条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
的其他部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
露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主要责任人在信息披露中的工作职责:
  (一)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实施本制度,组织和管理董事会办公室具体承
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
确、完整;
  (三) 审计委员会应负责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相关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
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
  第四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
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
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五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 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 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十一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并
需预先签署《承诺书》。
     第五章 股东、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
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
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接触到
应披露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深交所认可的
其他情况,履行相关披露义务可能会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或损
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交所申请暂缓或者豁免履行相关披露义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
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
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
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
情况。
  第六十三条    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
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七章 信息内部报告管理
  第六十六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信
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
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
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七条    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
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
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十八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
和流程:
  (一)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
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监管
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
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第(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
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
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八章 档案管理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董事会办公室应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需经董事会秘书同意。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批评、警
告、记过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十四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
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披露公司信息,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不
含本数。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
交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深交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交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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