魅视科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8:0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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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
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
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
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
务,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票,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票。本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司法》、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股份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
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
月的;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相关规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买入后六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
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公司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前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负有责
任的董事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第七条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参照本制度
第六条规定执行。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份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发生
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八
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
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
况。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
时间等);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
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
来源、减持时间区间、减持方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不存在本制度第四
条规定情形的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减持时间区间届满
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已披露减持
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同步披露前述人员
的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
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
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二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
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
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等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
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亲属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
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
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
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
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
本公司股票予以锁定。
  第二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每个账
户分别作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上市满一年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
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
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十五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
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
公司股份为基数,按百分之二十五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
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
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
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度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
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五条   对涉嫌违法违规交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可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
予以锁定。
  第二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七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本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全部锁定。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二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申报股份变动意向或披露股
份变动情况的,董事会将向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并
责令补充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本公司视情节
轻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责令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书面解释;
  (二)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
  (三)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将其所持公司
股份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
后,按照《证券法》的规定,由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第三十二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及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
披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
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不足”、“超过”不含
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
准。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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