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股份: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8: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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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切实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
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
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控股子公司。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超募资金是指
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划。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间的主体变更;负责批准延期实施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
集资金净额 1%、低于 10%的节余资金。
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负责办理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手续;负责对募集资金进行
专项保管,负责制定募集资金使用的预算计划方案,负责募
集资金的款项划款、账务处理以及相关凭证单据的保管。协
助董事会秘书室对外定期披露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信息。
     负责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评估;
负责编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及资金需求
计划,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及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变更申请;负
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室定期报送募集资金项目具体工作进度
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负责对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以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
计。
  负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董事会
及股东会审批程序;负责组织对外定期披露公司的募集资金
使用信息。
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
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
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原则,应当选择已建立授信关系,信誉良好、服务周到、存
取方便的商业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
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
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目、存放金额;
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
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行查询专户资料;
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
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顾问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
司可以终止三方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三方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三方协议主
要内容,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由公司、实
施募投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
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视为共同一
方。
     上述三方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
三方协议终止之日起 1 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
议并及时公告。
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的
投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
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
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用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
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
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集资金用途;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
正当利益提供便利;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制度>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
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
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
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
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度组织实施,投资规划部要编制具体工作进度计划,保证各
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经营财务部报送具体工
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资
金预算,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及资金预算应经董事会审批。
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
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化;
过一年;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的 50%;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现异常的原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
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
投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公司拟延期实施的,投资规划部应当及时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未按期完成的具体原因,说明募集资金目前的
存放和在账情况、是否存在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推进
的情形、预计完成的时间及分期投资计划、保障延期后按期
完成的措施等情况。
审议通过,并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
及时披露:
的自筹资金;
份并依法注销。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
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相
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的规定履行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公司
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前述第 6.2.8 条履行相应程序。
     节余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
金净额 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 1%的,可豁免履行前述第 6.2.8 条及第
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后及时披露
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置
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
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
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
个月内实施置换。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
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
对外公告。
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
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
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
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
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
以下条件:
不得为非保本型;
  公司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应当及时公告。
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
行的措施;
品发行主体提供的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
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公司应当在出现现金管理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
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
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
措施。
资金的,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实施,并符合如下要求:
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金;
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用的金额、导致流动资金不足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
措施;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
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公司预计
无法按期 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的,应当在到
期日前按照前款 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公告,公告内容
应当包括资金去向、无法归还的原因、继续用于补充流动资
金的原因及期限等。
由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通过。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
和合理性等相关信息。
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
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确有必要
使用暂时闲置的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或者临时补充流动
资金的,公司应当说明必要性和合理性。
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
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公司应当充分披露相关
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必要性及合理性、投资周期及回报率
等信息,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 资产、对外投资等的,
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等规定
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在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
项报告说明超募资金使用情况及下一年度使用计划。
议通过后,按照下列先后顺序有计划地使用超募资金:
文件所列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的,属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
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存在 6.3.1.1 规定情形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
顾问应当结合前期披露的募集资金相关文件,具体说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发生变化的主要原因及前期中介机构意见的
合理性。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临时补充流动资金以
及使 用超募资金,超过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程序确定的
额度、期限或者用途,情形严重的,视为擅自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
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变更的,不视
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由董事会作出决议,无需履行股东会
审议程序,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此发表明确意
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对新的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
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能够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
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
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有效控制。
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
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公告,说明改变情况、原因、对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造成的影响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出具的意见。
节余资金,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
符合以下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
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
情况。
管理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
检查结果。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
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审计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
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
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为
“保留结论”或“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的,公
司董事会应当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
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
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
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
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
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
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市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
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
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或者重大风险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进行专项审计。
及《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松山《募集资金管理制度》(SGSSZ00016)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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