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18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公告编号:2025-084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日升”、“公司”)分别
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2025 年 5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同
意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115,000 万
元,其中向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全资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784,000 万
元,向资产负债率为 70%(含)以下的全资公司的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331,000 万
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
权公司董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
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
文件;预计下属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人民币 168,000 万元,担保
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同时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
事长/总裁审批担保业务方案及业务相关合同,并同意董事长/总裁在前述授权范
围内转授权公司财务相关负责人行使该项业务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具体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3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东方日升关于预计公司及下属公司担保额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28)。
称“建设银行”)签订了《本金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升义乌”)和建设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
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8,000 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
计为日升义乌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49,52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29,000 万元;
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日升义乌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67,520 万元,实际担
保余额 29,000 万元(本次担保对应的主合同尚未放款)。
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自有工业厂房为双一力(宁波)电池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双一力”)和兴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提供抵
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6,000 万元。本次担保前,公司累计为宁
波双一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128,700 万元,实际担保余额为 92,635.29 万元;
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为宁波双一力提供有效的担保额度为 134,700 万元,实际
担保余额为 92,635.29 万元。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东方日升(义乌)新能源有限公司
制品、电子产品的加工、销售;太阳能发电工程总承包;电力、新能源、节能技
术研发、成果转让;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国内贸易、
国际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日升义乌系公司全资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5-9-30(未经审计) 2024-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2,055,616,359.56 2,887,199,875.52
负债总额 1,209,308,041.67 2,008,264,192.12
净资产 846,308,317.89 878,935,683.40
财务指标 2025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4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958,896,449.00 3,147,002,393.10
利润总额 -33,104,408.22 -200,319,320.37
净利润 -32,627,365.51 -168,969,639.37
(二)双一力(宁波)电池有限公司
主申报)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池
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
件批发;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储能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
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
软件开发;专业设计服务;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
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
梅林街道三省西路 8 号)
被担保人宁波双一力系公司与公司全资公司宁波绿沺投资有限公司的合资
公司,东方日升持股 99%,宁波绿沺投资有限公司持股 1%。宁波双一力系公司
全资公司。
单位:人民币元
财务指标 2025-9-30(未经审计) 2024-12-31(经审计)
资产总额 2,026,062,608.00 1,602,906,047.18
负债总额 1,622,507,060.83 1,300,716,289.91
净资产 403,555,547.17 302,189,757.27
财务指标 2025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4 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 952,320,059.85 1,232,294,178.52
利润总额 68,074,746.51 17,306,855.87
净利润 57,193,400.52 20,284,436.55
三、抵押资产的基本情况
四、合同基本情况
(一)公司为全资公司日升义乌向建设银行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合同
编号为:HTC330676200ZGDB2025N05D)(以下简称“本合同 1”),为日升义乌
和建设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1”)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18,000 万元。本合同 1 主要内容如下:
(1)主合同 1 项下的本金;以及
(2)利息(含复利和罚息)
、违约金、赔偿金、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生效法律
文书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债务人 1 应向甲方 1 支付的其他款项
(包括但不限于甲方 1 垫付的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信用证项下受益人拒
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甲方 1 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
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
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1)本合同 1 项下的保证期间按甲方 1 为债务人 1 办理的单笔授信业务分
别计算,即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合同 1 签订之日起至债务人 1 在该主合同 1 项下
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后三年止。
(2)甲方 1 与债务人 1 就主合同 1 项下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
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展期无需经保证人
同意,保证人仍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 1 约定的事项,甲方 1 宣布债务提前到
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后三年止。
(二)公司为全资公司宁波双一力向兴业银行提供抵押担保的进展情况
(合同编号
为:兴银甬抵(高)字第宁海 257008 号)(以下简称“本合同 2”),以其自有工
业厂房为宁波双一力和兴业银行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
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为人民币 6,000 万元。本合同 2 主要内容如
下:
(1)本合同 2 所担保的债权为抵押权人依据主合同 2 约定为债务人 2 提供
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 2 形成的全部债权,包
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
财产费、抵押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2)本合同 2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的抵押权人对债务人 2 已经存在的、双
方同意转入本合同 2 约定的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
(3)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内抵押权人为债务人 2 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
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抵押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 2 拒付、抵押权人垫
款等行为而发生的抵押权人对债务人 2 的债权也纳入本最高额抵押担保的范围。
(4)无论主合同 2 项下是否还存在其他多项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
押和保证担保),抵押人均以本合同 2 约定的全部抵押物共同抵押担保主合同 2
的全部债权,如因抵押登记机关要求约定将抵押物仅担保主合同 2 的部分债权,
则该要求对抵押人、抵押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也不视为对本合同 2 约定的抵押
担保范围的变更。
(5)抵押权人因债务人 2 办理主合同 2 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
各项金融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 2 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
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
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抵押人确认。
(6)为避免歧义,抵押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 2 或行
使本合同 2 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费用、诉讼(仲裁)费用、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
保债权的一部分。
保证期间为本合同 2 项下所担保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 2025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度(含本次
担保)为 2,485,449.39 万元人民币(以 2025 年 12 月 12 日的汇率计算),占 2024
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57.68%和 216.18%;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累计对外担保实际总余额为 715,958.85 万元人民币(以 2025 年 12 月 12 日的
汇率计算),占 2024 年末公司经审计总资产和净资产的比例为 16.61%和 62.27%。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