魅视科技: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8: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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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积极、持续、
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
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发展情况,公司特制定《未来三年(2025-2027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
竞争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经营规模、盈利能力、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积极、持续、
稳定的回报规划机制,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本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股利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
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
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利润分配政策
  (1)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首先采用现金方式
分配股利。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不含年初未分配利润)的 10%,或最近三年以
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公司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2)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或者公司认为其
他需要时,且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可以在上
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票股利分配。
  (3)公司董事会未制定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股东会中说明原因。
  (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所执行的利润分配政策应能保证公司未来具备现金
分红能力。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实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3)项
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若公司有扩大股本规模需要,或者公司认为其他需要时,且应当具有公司成
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可以在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进行股
票股利分配。
  若公司股东存在违规占用公司资产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产。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制
定,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
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
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参与股东会表决提供便利。
  四、利润分配应履行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利润分配规划,结合公司当年的生产经营状况、现金
流量状况、未来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资金使用需求、以前年度亏损弥补状况等因素,
以实现股东合理回报为出发点,制订公司当年的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制定利
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
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
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具体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表决,经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股东会对现金
分红预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果公司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没有作出现金分红预
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并在股
东会审议相关议案时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
股份)的派发事项。
  五、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
时亦同。
                        广东魅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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