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电南瑞: 国电南瑞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7: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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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计师事
务所选聘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
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质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国家行业主管部门
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且有效的内部管理和控
制制度;
  (三)能够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四)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计
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五)具有审计大型上市公司工作经验,在规定时间内,有能力调配优质审
计团队,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六)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信息、商业秘密保密;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
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制度和流程;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
项。
  第六条   财务资产部协助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
作,包括调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和诚信情况、依公司选聘结果安排审计约
定书的签订、对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以及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日常沟通等。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细化确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
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质量管理水平、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置配备、审计费用报价、
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 15%。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评价人员应当重点评价
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
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
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
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聘任期内,公司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
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三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一般流程如下:
   (一)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通知财
务资产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
和具体评分标准;
   (二)物资公司根据招标采购相关制度,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采购工作;
  (三)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采购结果,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
计费用的建议,提请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十四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四章   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公司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或续签业务合同时,审计与风
险管理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
客观的评价。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公司因业务
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
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
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七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担任公司审计业务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
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与风险
管理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五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九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公司应当为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提出
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
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等。
  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
作。
            第六章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对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
公司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
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信
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
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
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
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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