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11 证券简称:鼎汉技术 公告编号:2025-74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04 月 25
日及 2025 年 05 月 20 日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 2024 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经营
发展需要,公司拟在 2025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不超过 120,000 万元人民币(或
等值外币)。本次担保额度有效期自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事项之日起
至审议 2026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事项的股东会决议生效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5 年 04 月 29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披露的《关于 2025 年度对外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23)。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北京鼎汉轨道交通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鼎汉服务”、“债务人”)与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南
京银行北京分行”)签订《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公司为上述事项提供担
保。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本次担保 本次担保前 本次担保后
担保方 被担保方 债权人 签署日期
金额 的担保金额 的担保金额
鼎汉技术 鼎汉服务 南京银行 1,000 2025 年 12 月 11 日 1,000 2,000
北京分行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上述担
保事项的担保金额在年度预计担保额度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北京鼎汉轨道交通装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0 年 01 月 12 日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十八区 2 号楼 5、6 层(园区)
法定代表人 李国政
注册资本 500 万人民币
技术开发、技术推广;轨道交通技术咨询、轨道交通技术服务;维修电气设备;专业
承包;销售机械设备、电气设备、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电子设备;劳务服务;
经营范围 仓储服务;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件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
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
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 100%股权
(二)被担保人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信息
单位:人民币元
主要财务数据 2025 年 09 月 30 日(未经审计) 2024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资产总额 132,323,551.36 134,333,173.99
负债总额 66,681,191.35 63,835,197.31
其中:银行贷款 19,633,152.77 16,000,000.00
流动负债 64,347,977.05 61,104,736.01
净资产 65,642,360.01 70,497,976.68
主要财务数据 2025 年 1-9 月(未经审计) 2024 年 1-12 月(经审计)
营业收入 62,385,884.23 51,969,041.90
利润总额 -15,563.09 -10,229,155.44
净利润 -4,855,616.67 -7,991,134.69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 否 否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债权人(甲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二)保证人(乙方):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三)主债权
(包括但不限于因办理贷款、贷款承诺、承兑、贴现、商业承兑汇票保贴、证券
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而形
成的全部债权本金,即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整(小写)10,000,000 元,债务
人债务履行期限以主合同及主合同有效附件约定的或载明的期限为准。
合同项下乙方之外的任何其他清偿并不相应减轻或免除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任
何担保责任,只要甲方仍有未获受偿债权,乙方均有义务按照本合同约定对主合
同项下未获受偿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四)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如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提
前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
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
(五)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下同)、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付的其他款项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公
证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送达费、差旅费、保险费、保管仓储费、查询
费、提存费、过户手续费及税费、汇款手续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
费用等)。
(六)担保权的行使
定的可实现担保权的情形时,无论甲方就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
(包括但不限于其他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和/或保证担保,和/或债务人自身提
供的物的担保等),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甲方是否向其他担
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也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
务,甲方均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而无须先行行使其
他担保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其他第三方提供的物的担保和/或保证担保,和/或债务人自身提
供的物的担保等),或变更任何前述担保的权利顺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
责任均不因此减免,仍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全部担保责任。
(七)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主合同项下
债权延期的,保证期间为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若
主合同项下债务分批到期的,则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该批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三年;若甲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及主合同之约定提前实现债权或
解除主合同的,则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或主合同解除之日起三
年。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提供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39,624.91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母公司净资产的 29.97%;本次新增担保金额为 1,000
万元,该笔担保事项下暂未发生债务,目前尚未占用担保额度;以上对外担保事
项均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除因合并范围内公司因业务需要需由
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向该第三方担保机构提供反担
保外,公司及下属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无逾期对
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一)《保证合同》;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北京鼎汉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