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公司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公
示情况对拟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 日至 2025 年 12 月 12 日期间通过内部张榜的方式,对上述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共计 10 天。在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如有异议,
可通过电话、邮件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反馈。在公示的时限内,公司董事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拟激励对象
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
资料。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的公示情况,结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结果,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对《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内部公示所必要的程序。
(二)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时,在公司或子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业务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综上,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公
示程序合法、合规,列入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