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
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
公司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
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本制度的审计对象为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
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的协调。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审部门审计工作对审计委
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
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并提供经费保障,内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
职。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
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八条 内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公司各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内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
得妨碍内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十条 内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
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
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一条 内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
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2)对公司及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
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
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
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3)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
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4)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审计计划、重要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5)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等。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在审计职责内,内审部门的主要权限有: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计划、
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核会计报表、账簿、凭证、资金及其财产,监测财务会
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参加总裁办公会议和列席有关部门的例会;
(五)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
证明材料;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
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及时报告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向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日常工作程序:
(一)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公司发展需要和董事会的部署,确定
年度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
后制定审计方案;
(二)确定审计主体和审计方式;
(三)审计人员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
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
并取得有效证明材料,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被审计对象提出改进意见。
审计终结后,应出具书面审计报告;
(五)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后续审计。
第十四条 内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
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内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
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
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六条 内审部门应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
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 内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
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
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形成的工作底稿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门负
责。公司根据内审部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等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并同时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第二十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
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
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
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
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违反本制度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
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有权根
据情节轻重,向公司提出给予处分、追究经济责任的建议:拒绝或拖
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等证明材料的;阻挠审计人
员行使职权,破坏审计监督检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拒
绝执行审计决定的;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向内审部门如实反映真实情
况的员工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视情节轻重,
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统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司有
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冲突
部分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