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
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及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湖
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
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件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
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公司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
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五)公司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或
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
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
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独立董事声明、
意见及报告;召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
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二)发生或拟发生以下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事项中,第2项或第4项发生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报告义
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
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
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
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
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准。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联交易;
交易,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
关联方的认定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关联交
易管理办法》进行。
(四)诉讼和仲裁事项:
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款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五)其他重大事件:
(六)出现下列重大风险情形:
偿;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术的取得或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事处罚;
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或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
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预计达到 3个月以上的;
(七)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变更事项: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相关决议;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变更;
管或者设定信托;
股、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或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应的审核意见;
料采购价格、销售方式、主要供货商或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形。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条第(二)项中关于重大交易
事项的标准的规定。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
息须及时向董秘室咨询。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
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
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
秘书。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形式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
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
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24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
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
送达。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
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相关材料的,
所报送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内容的书面说明文件;
第八条 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子公司负责人应根据其任职部门
或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并可以指定熟悉
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
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联络工作。相应的内部信息
报告制度和指定的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秘室备案。
第九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相关报告义务人签字后报送董事
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下
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上报工作。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加强未公开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过程中的保密工作。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规
章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将符合标准的报告义务人列为内幕信
息知情人,及时进行登记备案。报告义务人应当遵守公司相关保密制
度,不得在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对外泄露知晓的重大信息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
期地对公司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保密、披露等方面的
培训。
第十三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
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
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的相关人员应当予以
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
关资料。
第十四条 报告义务人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
规或者公司经营决策失误,公司应当追究相关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包
括但不限于:对情节轻微者,给予批评、警告等违纪处分;情节严重
者,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及劳动合同或(及)保密协议的约定予以降薪、
降职、调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统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司有关
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冲突部
分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