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虹科技: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7: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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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与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
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社会公众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法律法规
及《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
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
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
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
易等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
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
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
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
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
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
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关系互动平台、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
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交流。
  第八条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
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第九条 公司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
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对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
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公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
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做好信息隔离,
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
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
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
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
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四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
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
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
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事先公告,事后
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
进行,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
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
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七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
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
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
司应当积极配合。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
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十八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
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
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
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
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
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
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
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秘室为投资者关系工作专职部门,负责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
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增强
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
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应对接受或者邀
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
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
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
并由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
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
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
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二十八条      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借阅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材
料的, 借阅人应当就查阅目的向董事会秘书履行审批程序。在获得董
事会秘书书面批准后, 由档案保管人员进行登记,并由借阅人签字确
认。
  借阅人对档案应负有安全和保密的责任。借阅人要妥善保管档案,
严禁对档案材料进行涂改、撕页、拆卷。借阅人不得将档案转借他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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