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战略发展需要,增强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
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或“委员会”
),
作为负责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战略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 3-7 名董事组成,且委员中至少有三
分之一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
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
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
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战略委员
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战略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
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
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战
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 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宣。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
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
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
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
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
时,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或战略委员会委员可
提议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召集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前述董事、
委员提出的召开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要求。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
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于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发出会议通知。经战略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
限要求。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
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
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
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
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一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
未做具体指示时,被委 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
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
委员职务。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
为有效。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
行审议并充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如战略
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做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进行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
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
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
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
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修订并解释,经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