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设立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 “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
遵守《公司章程》、本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两名
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及时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总裁候选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
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
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
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总
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前一
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正常情况
下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
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应是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一般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
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修订并解释,经董事会审议
批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