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虹科技: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7: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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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或“集团”)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
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围绕公司发展规划进行产
业链投资及战略投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
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
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
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
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
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
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集团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
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集团批准后方可进行。集团对控股子
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投资决策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
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
工作细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章 岗位分工
  第七条 公司投资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
和可行性研究分析,提出投资或不投资的初步建议。
围,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
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
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总裁或董事会立项备案。
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和可行性分析报告,可视项目重要
性及投资金额情况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编制可行性报告。
报告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依法依归按照程序进行。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
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
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
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九条 公司投资发展中心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
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
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
的档案记录。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项目小组专
家及有关部门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关键指标,
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退出机制等。在充分考虑
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
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总裁办公会决定对外
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
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按照审批权限经过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或总裁办公会审核批准。
  第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
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
移的具体操作活动。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
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有效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
效凭据。
  第十四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
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
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总裁办公会决定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
派驻产权代表,如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高级管理人员,
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总裁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
资获取的利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
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
据对外投资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及投资项目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
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
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八条 集团投资发展中心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理,
保证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
整。
              第五章 投资处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
外投资的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第五条及有关制度规定
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总裁办公会决定后
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
有关规定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
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
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
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
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
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
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投资发展中心进
行跟踪管理,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公司投资发展中心应在项目实施
后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公司书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
比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
存在重大差异等;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提出有关
处置意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
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
由一人同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
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
象。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
情况。
  (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
准确、完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
资金,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
过程是否真实、合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统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司有
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冲突
部分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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