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
激励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性,有效地调动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
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湖南正虹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
指公司的总裁、执行总裁、副总经理、总裁助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水平与岗位价值、责任义务匹配;
(二)实行薪酬水平与公司目标、效益相挂钩的原则;
(三)按绩效考核标准、流程体系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奖罚对等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对董事、高管人员进行考核并确定薪酬。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
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
第六条 公司人事部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
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
第七条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包括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
酬,由公司根据其岗位职责、工作内容,综合公司薪酬政策考核确定。
(二)公司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独立董事津贴数额由公司股
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履
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股东会等)所需的合理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的占比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
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一)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
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为年度的基本报酬。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绩效管理体系,与公司年度经营绩效
相挂钩,年终根据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结果发放。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
是对职业经理人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
期权、员工持股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
金、激励或奖励等。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激励方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
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绩效评价后支付。
第四章 薪酬调整依据
第十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市场环境及
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需要。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
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
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
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津贴、薪酬标准,均为税前金
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扣除下列项目,剩余部分发放
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
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如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公司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
公司有权对相关人员的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对于超额发放的部分,
公司有权追回。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
情形,公司可不予发放绩效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
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
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统称“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公司有关
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有冲突的,冲突部
分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
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