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水渔业: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17: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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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水集团远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授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完善中
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提高经营决策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关于中央企业在完善公司治理中加强党的领导的意见》《关于进一
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中央企业董事会工作规
则(试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指董事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结合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
需要,将董事会部分职权委托授权对象代为行使的行为。
  第三条 董事会授权应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控、适时
调整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董事会应按照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的要求,根据经营管
理状况、资产负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等,
科学论证、合理确定授权决策事项及权限划分标准,防止违规授权、
过度授权。
           第二章 授权对象和基本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授权事项可以包括:
  (一)一定范围内的公司治理类、公司改革类、人力资源类事项;
  (二)年度计划内的投资管理类事项;
  (三)一定金额内的股权管理、资产处置类等事项;
  (四)年度预算、决算范围内的财务管理类事项,年度预算范围
内或预算外一定金额内的融资与担保类事项;
  (五)年度预算范围内或预算外一定金额内的资金运作类、关联
交易类事项;
  (六)年度预算范围内的捐赠赞助类事项;
  (七)一般性物资(服务)采购类事项;
  (八)董事会认为可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对于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行使的事
项、需提请股东会决定的事项以及需提请上级单位决定的事项等不可
授权。
  第七条 对于新业务、非主营业务、高风险事项,以及在有关巡视、
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的事项,董事会应谨慎授
权、从严授权。
  第八条 董事会授权事项按照公司相关权限涉及的制度执行,授权
决策事项应按照公司现行有效的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条 董事会可将相关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等被授权人,授
权对象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关规定进行集体研究讨论,
不得以个人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对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
策事项,董事长应当召开专题会议集体研究讨论;对董事会授权总经
理决策事项,总经理应当召开经理办公会集体研究讨论。
          第三章 授权的基本程序
  第十条 需要临时性授权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后,以董事会决议、
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进行临时性授权,并明确授权背景、授权对象、
授权事项、行权条件、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十一条 当授权事项与授权对象或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时,授权
对象应当主动回避,并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决策。
  第十二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授权对象、涉及的职能部门或相关
单位负责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认
真执行。对于执行周期较长的事项,授权对象应当根据授权有关要求
向董事会报告执行进展情况,执行完成后,将执行整体情况和结果形
成书面材料,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授权对象在行使职权时,不得自行变更或超越授权范围。
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整,或因外部环境出现重
大变化不能执行的,授权对象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如有需要,由
董事会再行决策。
  第十四条 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营状况恶
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成重大经
营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授权对象发生调整;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授权期限届满或授权事项已完成,自然终止。如需继续
授权,应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具体要求,或
出现其他董事会认为应当收回授权的情况,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后,可
以提前终止。授权对象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建议董事会收回有关授权。
     第十六条 发生授权调整或收回时,应当及时拟订授权决策的变更
方案,明确具体修改的授权内容和要求,说明变更理由、依据,报公
司党委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授权决策的变更方案一般由
董事会秘书根据董事会意见提出;如确有需要,也可以由授权对象提
出。
     第十七条 董事长、总经理等授权对象确因工作需要,拟进行转授
权的,应当向董事会汇报转授权的具体原因、转授权对象、内容、时限
等,经董事会同意后,履行相关规定程序。授权发生变更或终止的,
转授权相应进行变更或终止。对于已转授权的职权,不得再次进行转
授。
              第四章 责任与监督
     第十八条 董事会有权跟踪掌握授权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适时
组织开展授权事项专题监督检查,对行权效果予以评估。根据授权对
象行权情况,结合公司经营管理实际、风险控制能力、内外部环境变
化等条件,对授权事项实施动态管理,确保授权合理、可控、高效。
     第十九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对授权事项负有监
管责任。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授权对象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
以纠正,并对违规行权主要责任人及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批评、警告直
至解除职务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条 董事会授权管理工作接受股东会以及上级党委的监督;
授权的决策事项如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的责任不免除。
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对不具备承接能力和资格的主体进行授权;
  (四)未对授权事项进行跟踪、检查、评估、调整,未能及时发
现、纠正授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负责组织
跟踪董事会授权的行使情况,筹备授权事项的监督检查,可以列席有
关会议。董事会办公室是董事会授权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提供
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 董事长、总经理等授权对象应当本着维护股东和公司
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忠实勤勉从事经营管
理工作,坚决杜绝越权行事。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授权行权情况,重
要情况应及时报告,并自觉接受董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授权对象有下列行为,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或产生
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或者《公司章程》的决定;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其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相冲突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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