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利信: 董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00:0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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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进一步规范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
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飞
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兼任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
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三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长应当根据提案内容,视需要征
求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
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
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
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七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
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
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时限执行。
  第九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三)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
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
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二日发出书
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二日的,会议日期
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
应记录。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及
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
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
在委托中明确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
  第十三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
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
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
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四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
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
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
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五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
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包括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的一致同意外,
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
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就此单独征求委托董事的意见,否则,不得代表其他
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委托董事对该新增提案的表决视为
弃权。
 第十六条 重大事项的审议
 (一)董事会审议授权事项时,董事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
性和风险进行审慎判断。充分关注是否超出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和本规则
等规定的授权范围,授权事项是否存在重大风险。董事应当对董事会授权的执行
情况进行持续监督检查。
 (二)董事会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认真分析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和
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项目是否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资金来源安排是否合理、
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三)董事会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
慎评估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
非关联化等方式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公平性、真实
意图、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特别关注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
评估值的公允性、交易标的的成交价格与账面值或评估值之间的差异原因等,严
格遵守关联董事回避制度,防止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向关联方输送利益以及
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四)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时,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
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
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提供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等
风险控制措施,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五)董事会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董事应当关注该项资产形成
的过程及计提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对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董事会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董事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相关责
  任人处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六)董事会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
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变更或者更正的合理性、对定期报告会计数据的影响、是
否涉及追溯调整、是否导致公司相关年度盈亏性质变化、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
调节利润的情形。
     (七)董事会审议公司为持股比例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或者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
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八)董事会审议出售或者转让在用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
与公司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董事应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记
录中作出记载。
 (九)董事会审议重大融资议案时,董事应当关注公司是否符合融资条件,
并结合公司实际,分析各种融资方式的利弊,合理确定融资方式。
     (十)董事会审议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议案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变更的合理
性和必要性,在充分了解变更后项目的可行性、投资前景、预期收益等情况后作
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对以上所述重大事项或其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进
行投票表决时,应当对其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是否存在损害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发表明确意见。上述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记录中作出记载。
 第十七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
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
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
 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对提案逐一分别进行表
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第十九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董事的表决
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条 决议的形成
 除本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
议,必须有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对该提案投同意票。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时间上后形成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一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
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三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审
议的分配预案通知注册会计师,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案(除涉及分配之
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
  公司原则上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利润分配,且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定期报告的同时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拟以半年度、季度财务报告为基础
进行现金分红,且不送红股或者不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半年度、季度财
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
 第二十四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
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五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
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
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六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
音。
 第二十七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应当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董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董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
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董
事会会议记录应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二十八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
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
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二十九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
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董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
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
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
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
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二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
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由董事会制定,报股东会批准后生效。本规则的修改需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办理;本
规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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