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利信: 总经理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0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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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的生产经营管
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津、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生产管理工 作。
总经理在执行业务范围内,是公司行政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分管 公
司经营管理中的不同业务。其中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
  第四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以下 忠
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 意,将公司资
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
或者进行交易;
  (六)不得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总经理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
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例会和临时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
集召开并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权时,应当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其职
权。
     一般情况下,总经理办公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总经理有权根据公
司业务的需要,不定时召集总经理办公会临时会议。
  第七条 发生以下事项之一时,总经理应召开总经理办公会会议:
方案;
决定的各类奖惩事项;
     第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以下人员组成: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董事会秘书及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会议记录员,以及总经理根
据会议的需要,认为应参加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要求时,可以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程序:
 (一)总经理根据各方面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内
容、参会人员、时间、地点;
     (二)总经理认为需要发布纪要或决议时,应由总经理办公室根据会议记
录,草拟纪要或决议并经总经理签署后发布。
  (三)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 开
的日期、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员姓名、会议议题、参会人员发言要点、表决
方式和结果。会议记录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记录并保存。
  (四)总经理根据工作分工和工作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会议中形成的 意
见进行落实、催办。
  (五)总经理要定期对会议决议落实催办情况进行检查。对出现的问题 提
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总经理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
会、职代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和分工:
 (一)总经理:
  (二)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负责以下工作:
  (三)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负责以下工作: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
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总经理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充
分说明原因及对公司的影响,并提请董事会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一)公司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税收政策、经营模式、产
品结构、主要原材料和产品价格、主要客户和供应商等内外部生产经营环境出
现重大变化的;
  (二)预计公司经营业绩出现亏损、扭亏为盈或者同比大幅变动,或者预
计公司实际经营业绩与已披露业绩预告情况存在较大差异的;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由总经理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其修改时亦同。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北京飞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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