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原股份: 舆情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1 22: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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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充分
发挥网络互动优势,正确把握和引导网络舆论导向,及时、妥善处
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
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宜宾天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
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
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
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应对坚持“科学应对、突出导向、注重实效”
的总体原则,
  有效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舆论,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
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
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
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
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
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
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
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
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
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
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
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客观、真实, 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网络
媒体、微信、微博、互动易问答、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及时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
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积极沟通。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协
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
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
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核查。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
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
避免冲突,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
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
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及时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人以及专职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
书;
  (二)上报公司领导及监管部门。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
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
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
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的监管机构或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
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
  第十三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四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
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董
事会办公室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
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尽可能避免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
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
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
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
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
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
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将舆情
自查情况上报监管部门,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
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
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
制定实施恢复管理计划,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
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
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
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 追究
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
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
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
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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