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
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
幕信息及知情人流转、登记、披露、归档及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
作,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
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
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
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和报备
第八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
式见附件一),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
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九条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
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
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主动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于5个交易日内交证券
事务部登记。证券事务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
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本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信息,
该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的重要时点,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报送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表等;
(二)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上述主体负
责人批准,再由专门责任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专门责任人应及
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
(三)专门责任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转情况、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时限为该事项重要时点发生当日;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向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出示防
控内幕交易的书面提示,并做好登记。
公司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
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
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
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
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
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
情人范围。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应拒绝报送。
第十六条 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
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事长批准后,
方可对外报送、提供。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报送时限为该事项发生当日。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事项具体经办人每次均应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出具《禁止
内幕交易告知书》(见附件二),以尽到告知义务,并督促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
《保密协议》(见附件三)。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应
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存在筹划或者进展中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提示性公告,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四),
记录筹划及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节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及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及
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参与筹划及决策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
字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
存十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
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依法需要向国家
有关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
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
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
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如有)应
当明确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关于内幕信息登记报送的相关规定以及内幕知情人
的相关法律责任,督促、协助公司核实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及时报送。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需要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
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
性、准确性;
(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证券事务部领取并递交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登记后该表由证券事务部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流转的审批程序为: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得知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内,应严格控制内幕信息
在最小范围内流转;
(二)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内部流转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征得部门负责人
的同意;
(三)内幕信息需要在部门之间流转时,应经内幕信息原持有职能部门及内
幕信息流出职能部门分管负责人共同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四)内幕知情人在传递内幕信息的过程中,应当将内幕信息传递下一环节
的人员名单告知证券事务部,同时应告知其内幕信息下一环节人员到证券事务部
进行登记,如果下一环节内幕知情人未及时登记,相关责任由内幕知情人与下一
环节知情人共同承担。
(五)证券事务部应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时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其应承担
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六)公司对外提供内幕信息,须经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公
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
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
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各部门
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的行为承担领导
责任。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
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盘、录音(像)
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信
息不外泄。材料的打印、传递、借阅、保管和销毁等行为应严格按公司制度执行。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季
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正式公告之前,前述内
幕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黏贴。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
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本
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三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人未按本制度严格履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等职责的,公司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降薪(或罚款),并处通报批评、降
职、解除劳动合同等措施。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三十四条 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董事会视情
节轻重,对责任人采取降薪(或罚款),并处通报批评、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措施,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
法向其进行追偿。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
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以及知晓公司
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应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
监管机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向其进行追偿。
第三十六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环节的相关
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公司视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
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监管部门处理,并将相关线索移送证券监管机
构和司法部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中介服务合同及相关法律法规向
其追偿。
第三十七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不一致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
行。
第四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附件一:
(注1)
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注 2)
内幕信息事项 :
知悉
亲属 知悉
证件 证件 知情 与上市 所属 关系 亲属关 知悉内 内幕 知悉内 登记 联系 通讯 所属单
姓名/ 职务 关系 内幕 登记 股东
国籍 类型 号码 日期 公司关 单位 类型 系人证 幕信息 信息 幕信息 时间 手机 地址 位类别
名称* * 人姓 信息 人* 代码
* * * 系* * * 件号码 地点* 方式 阶段* * * * *
名 内容
*
注3 注4 注5 注6
注:1.本表所列带“*”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按照《关
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的要求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
附件二:
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____________________:
内幕交易是证券监管部门的关注和监管重点。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
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本次向贵方提供的信息属于内幕信息,贵方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对内幕
信息进行保密。现对保密义务及责任告知如下:
一、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传送;
二、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
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
三、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四、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
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
律责任;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保密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涉及犯罪的,公
司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特此告知!
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三:
保 密 协 议
本协议由以下当事方于 年 月 日签署:
甲方: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项”;
供乙方对项目评估及是否决定进行上述合作时使用;
下协议:
(1)双方承诺不对双方以外的第三人泄漏本重大事项,直至甲方披露后。
包括谈判和接触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内容、进程、成果等。双方应加强内部
管理,确保因岗位职责需要而接触到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知悉并遵守本协议。
(2)本协议中所述之“未公开重大信息”系指本协议双方就项目合作进行
商务谈判过程中,由甲方通过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向乙方提供或披露的与项目及
双方拟就项目进行合作有关的不为公众所知晓并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及资料,包括
双方拟进行合作的条件及双方就项目进行合作谈判之事实。
(3)乙方承诺对甲方披露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以防
止未经过甲方许可而被披露给其他不相关的第三方。
(4)乙方不得利用本次重大事项及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
券,也不得建议他人买卖甲方公开发行的证券。
(5)双方同意并确认,本次重大事项将知悉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限于
双方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该重大事项合作而聘请的专业顾问,
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项目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议。
(6)双方同意并确认,其只将对方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用于与项目合作
有关之目的。双方同意,乙方可将其从甲方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提供或披露给
其内部与项目有关的董事、管理人员及相关雇员和其为进行项目合作而聘请的专
业顾问,但在披露时应向此类人员说明保密信息的保密性质,并另行签订保密协
议。
(7)经甲方要求,乙方应及时将甲方所提供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原件及复
印件归还给甲方。
(8)如接受方根据相关法律的要求,不得不披露该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应
被视为违约。
(9)若违反本协议,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0)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
可诉诸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11)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双方接受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保
密义务。
(12)本协议未尽事项,并不当然免除双方应承担的法定保密义务。
(1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各执一份。
甲方:湖南九典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附件四: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知悉重大 知悉重大 筹划决
序号 姓名 所属单位 职务 商议和决议内容 交易阶段 签名
事项时间 事项地点 策方式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