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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
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本议事规则中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总经理)、副经理(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含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提名委员会主任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
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
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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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解除其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
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
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提名委员会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公司董事
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委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议事规则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
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人选。
第九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其他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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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提名委员会对于公司财务负责人人选提名、确定需同步提请公司审计委员会
审议,并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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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电话、
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会议通知及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送达全
体委员,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提名委员会会议
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因故未
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
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表决一次。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
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八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未出席会议的,视为不
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则委员在会议决议签字页上签字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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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委员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委员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须由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审查工作
及董事会授权提名委员会进行的其他相关工作,提名委员会可参照本议事规则执
行。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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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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