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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尚荣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战略性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
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适用于战略决策委员会及本议事规则中涉及的有关人
员和部门。公司须为战略决策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规划经营管理部
门为战略决策委员会的工作支持部门,承担战略决策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
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战略决策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理层
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委员组成,委员由公司董事担任,
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当战略
决策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
略决策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
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为行使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
第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
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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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决策
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
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九条 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委员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决策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
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
成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
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四条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内,战略决策委员会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定期会议对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事
项进行讨论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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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
或书面传签等通讯方式召开并作出决议。
除《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
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
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出会议通知。如遇紧急事项,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要求。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前条规定的期限发出战略决策委员会
会议通知。
第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定期会议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临时会议可采用
电话、电子邮件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通知。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
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通讯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一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应由三人以上的委员(含三人)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接受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接受
委托二人及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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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二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
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
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
每项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二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
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
性语言。
第二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
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
表决。
第三十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
及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决策委员
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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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
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
的意见分别表决一次。
如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以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
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
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三十三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四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战
略决策委员会决议。
战略决策委员会决议需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
第三十五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委员或其指定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
于会议的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决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
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三十七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委员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委员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委员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及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收集整理交公司档案室归档,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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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
第三十九条 战略决策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战略决策委员会主任或其
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
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战略决策
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处理。
第四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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